卷一
外治法
手法總論
夫手法者,謂以兩手安置所傷之筋骨,使仍復於舊也。但傷有重輕,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遲速,及遺留殘疾與否,皆關乎手法之所施得宜,或失其宜,或未盡其法也。蓋一身之骨體,既非一致,而十二經筋之羅列序屬,又各不同,故必素知其體相,識其部位,一旦臨證,機觸於外,巧生於內,手隨心轉,法從手出。或拽之離而復合,或推之就而復位,或正其斜,或完其闕,則骨之截斷,碎斷、斜斷,筋之弛、縱、卷、攣、翻、轉、離、合,雖在肉裡,以手捫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稱為手法也,況所傷之處,多有關於性命者,如七竅上通腦髓,膈近心君,四末受傷,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氣素壯,敗血易於流散,可以剋期而愈,手法亦不可亂施;若元氣素弱,一旦被傷,勢已難支,設手法再誤,則萬難挽回矣。此所以尤當審慎者也。蓋正骨者,須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復善用夫手法,然後治自多效。誠以手本血肉之體,其宛轉運用之妙,可以一己之卷舒,高下疾徐,輕重開合,能達病者之血氣凝滯,皮肉腫痛,筋骨攣折,與情志之苦欲也。較之以器具從事於拘制者,相去甚遠矣。是則手法者,誠正骨之首務哉。
手法釋義
摸法 摸者,用手細細摸其所傷之處,或骨斷、骨碎、骨歪、骨整、骨軟、骨硬、筋強、筋柔、筋歪、筋正、筋斷、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熱,以及表裡虛實,並所患之新舊也。先摸其或為跌僕,或為錯閃,或為打撞,然後依法治之。
接法 接者,謂使已斷之骨,合攏一處,復歸於舊也。凡骨之跌傷錯落,或斷而兩分,或折而陷下,或碎而散亂,或岐而旁突,相其形勢,徐徐接之,使斷者復續,陷者復起,碎者復完,突者復平。或用手法,或用器具,或手法、器具分先後而兼用之,是在醫者之通達也。
端法 端者,兩手或一手擒定應端之處,酌其重輕,或從下往上端,或從外向內托,或直端、斜端也。蓋骨離其位,必以手法端之,則不待曠日遲久,而骨縫即合,仍須不偏不倚,庶愈後無長短不齊之患。
提法 提者,謂陷下之骨,提出如舊也。其法非一,有用兩手提者,有用繩帛系高處提者,有提後用器具輔之不致仍陷者,必量所傷之輕重淺深,然後施治。倘重者輕提,則病莫能愈;輕者重提,則舊患雖去,而又增新患矣。
按摩法 按者,謂以手往下抑之也。摩者,謂徐徐揉摩之也。此法蓋為皮膚筋肉受傷,但腫硬麻木,而骨未斷折者設也。或因跌僕閃失,以致骨縫開錯,氣血鬱滯,為腫為痛,宜用按摩法,按其經絡,以通鬱閉之氣,摩其壅聚,以散瘀結之腫,其患可愈。
推拿法 推者,謂以手推之,使還舊處也。拿者,或兩手一手捏定患處,酌其宜輕宜重,緩緩焉以復其位也。若腫痛已除,傷痕已愈,其中或有筋急而轉搖不甚便利,或有筋縱而運動不甚自如,又或有骨節間微有錯落不合縫者,是傷雖平,而氣血之流行未暢,不宜接、整、端、提等法,惟宜推拿,以通經絡氣血也。蓋人身之經穴,有大經細絡之分,一推一拿,視其虛實酌而用之,則有宣通補瀉之法,所以患者無不愈也。
以上諸條,乃八法之大略如此。至於臨證之權衡,一時之巧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矣。
器具總論
跌僕損傷,雖用手法調治,恐未盡得其宜,以致有治如未治之苦,則未可云醫理之周詳也。因身體上下、正側之象,制器以正之,用輔手法之所不逮,以冀分者復合,欹者復正,高者就其平,陷者升其位,則危證可轉於安,重傷可就於輕。再施以藥餌之功,更示以調養之善,則正骨之道全矣。
裹簾(器一無圖)裹簾,以白布為之。因患處不宜他器,只宜布纏,始為得法,故名裹簾。其長短闊狹,量病勢用之。
振挺(器二無圖)振挺,即木棒也,長尺半,圓如錢大,或麵杖亦可。蓋受傷之處,氣血凝結,疼痛腫硬,用此挺微微振擊其上下四旁,使氣血流通,得以四散,則疼痛漸減,腫硬漸消也。
用法釋義:凡頭被傷,而骨未碎筋未斷,雖瘀聚腫痛者,皆為可治。先以手法端提頸、項、筋骨,再用布纏頭二三層令緊,再以振挺輕輕拍擊足心,令五臟之氣上下宣通,瘀血開散,則不奔心,亦不嘔呃,而心神安矣。若已纏頭拍擊足心,竟不覺疼,昏不知人,痰響如曳鋸,身體僵硬,口溢涎沫,乃氣血垂絕也,不治。
披肩器(三無圖) 披肩者,用熟牛皮一塊,長五寸,寬三寸,兩頭各開二孔,夾於傷處,以棉繩穿之,緊緊縛定,較之木板稍覺柔活。
用法釋義:凡兩肩撲墜閃傷,其骨或斷碎,或旁突,或斜努,或骨縫開錯筋翻。法當令病人仰臥凳上,安合骨縫,揉按筋結,先以棉花貼身墊好,復以披肩夾住肩之前後,縛緊,再用白布在外纏裹畢,更用扶手板,長二尺余,寬三四寸,兩頭穿繩懸空掛起,令病人俯伏於上,不使其肩骨下垂。過七日後,開視之,如俱痊,可撤板不用;如尚未愈,則仍用之。若不依此治法,後必遺殘患蘆節。
攀索(器四)攀索者,以繩掛於高處,用兩手攀之也。
疊磚器(五) 疊磚者,以磚六塊,分左右各疊置三塊,兩足踏於其上也。
攀索疊磚用法圖
用法釋義:凡胸、腹、腑、脅,跌、打、蹦、撞、墊、努,以致胸陷而不直者,先令病人以兩手攀繩,足踏磚上,將後腰拿住,各抽去磚一個,令病人直身挺胸;少頃,又各去磚一個,仍令直身挺胸。如此者三,其足著地,使氣舒瘀散,則陷者能起,曲者可直也。再將其胸以竹簾圍裹,用寬帶八條緊緊縛之,勿令窒礙,但宜仰睡,不可俯臥側眠,腰下以枕墊之,勿令左右移動。
通木(器六)用杉木寬三寸,厚二寸,其長自腰起上過肩一寸許,外面平整,向脊背之內面刻凹形,務與脊骨膂肉吻合,約以五分(分去聲)度之,第一分自左側面斜鑽二孔右側面斜鑽二孔;越第二分至第三分、四分、五分,俱自左右側面各斜鑽一孔,用寬帶一條,自第一分上左孔穿入,上越右肩,下胸前,斜向左腑下繞背後,穿於第一分右次孔內;再用一帶自第一分上右孔穿入,上越左肩,下胸前,斜向右腋下繞背後,穿入第一分左次孔內,兩帶頭俱折轉緊扎木上;第三分、四分亦以帶穿之,自軟肋橫繞腹前,復向後穿入原孔內,緊扎木上;第五分以帶穿入孔內,平繞前腹,復向後緊扎木上,切勿遊移活動,始於患處有益。凡用此木,先以綿絮軟帛貼身墊之,免致疼痛。
用法釋義:凡脊背跌打損傷,膂骨開裂高起者,其人必傴僂難仰。法當令病者俯臥,再著一人以兩足踏其兩肩,醫者相彼開裂高起之處,宜輕宜重,或端或拿,或按或揉,令其縫合,然後用木依前法逼之。
通木圖
通木背面用法圖
通木正面用法圖
腰柱器(七) 腰柱者,以杉木四根,制如扁擔形,寬一寸,厚五分,長短以患處為度,俱自側面鑽孔,以繩聯貫之。
用法釋義:凡腰間閃挫岔氣者,以常法治之。若腰節骨被傷錯筍,膂肉破裂,筋斜傴僂者,用醋調定痛散,敷於腰柱上,視患處將柱排列於脊骨兩旁,務令端正;再用蘄艾,做薄褥覆於柱上,以御風寒,用寬長布帶,繞向腹前,緊緊紮裹,內服藥餌,調治自愈。
腰柱圖
腰柱用法圖
竹簾(器八)竹簾者,即夏月涼簾也,量患處之大小長短裁取之。
用法釋義:凡肢體有斷處,先用手法安置訖,然後用布纏之,復以竹簾圍於布外,緊扎之,使骨縫無參差走作之患,乃通用之物也。
杉籬(器九)杉籬者,復逼之器也。量患處之長短闊狹、曲直凸凹之形,以杉木為之。酌其根數,記清次序,不得紊亂,然後於每根兩頭各鑽一孔,以繩聯貫之。有似於籬,故名焉。但排列稀疏,不似竹簾之密耳。
用法釋義:凡用以圍裹於竹簾之外,將所穿之繩結住,再於籬上加繩以纏之,取其堅勁挺直,使骨縫無離綻脫走之患也。蓋骨節轉動之處,以骨節甚長之所,易於搖動,若僅用竹簾,恐挺勁之力不足,故必加此以環抱之,則骨縫吻合堅牢矣。
杉籬竹簾
竹簾杉籬用法圖
抱膝(器十)抱膝者,有四足之竹圈也。以竹片作圈,較膝蓋稍大些須,再用竹片四根,以麻線緊縛圈上,作四足之形,將白布條通纏於竹圈及四足之上。用於膝蓋,雖拘制不致痛苦矣。
用法釋義:膝蓋骨覆於楗、䯒二骨之端,本活動物也。若有所傷,非骨體破碎,即離位而突出於左右,雖用手塵推入原位,但步履行止,必牽動於彼,故用抱膝之器以固之,庶免復離原位,而遺跛足之患也。其法將抱膝四足,插於膝蓋兩旁,以竹圈轄住膝蓋,令其穩妥,不得移動,再用白布寬帶緊緊縛之。
抱膝圖
抱膝用法圖
經義
擊僕損傷應刺諸穴經義
《素問·繆刺論》曰:人有所墮墜,惡血留內,腹中滿脹,不得前後,先飲利藥。此上傷厥陰之脈,下傷少陰之絡,刺足內踝之下,然谷之前血脈出血,刺足跗上動脈。不已,刺三毛各一痏,見血立已。左刺右,右刺左。
【注】此言惡血為病,有繆刺之法也。人因墮墜,致惡血留內,腹中滿脹,前後不通,當先用利藥。如上傷厥陰肝經之脈,下傷少陰腎經之絡,當刺內踝之下,然谷之前,有血脈令出血者,蓋以此屬少陰之別絡,而交通乎厥陰也,兼刺足跗上動脈,即衝陽穴,乃胃經之原也。如病不已,更刺三毛上大敦穴左右各一痏,見血立已。繆刺者,左刺右大敦,右刺左大敦也。但足跗動脈,上關衝脈,少陰陽明三經,只宜淺刺,不可出血不已也。
應刺穴圖
《靈樞經·寒熱病篇》曰:身有所傷,血出多,及中風寒,若有所墮墜,四支懈惰不收,名曰體惰,取其小腹臍下三結交。三結交者,陽明太陰也,臍下三寸關元也。
【注】此言身有所傷,血出多者,及中風寒者,破傷風之屬也。或因墮墜,不必血出,而四支懈惰不收者,皆名體惰也。關元任脈穴名,又足陽明、太陰之脈皆結於此,故為三結交也。
應刺穴圖
《靈樞經·厥病論》曰:頭痛不可取於腧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傷痛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之也。
【注】經言惡血在內,頭痛不可取其腧者,蓋頭痛取腧,以泄其氣,則頭痛可愈也。若有所擊墮,惡血在內,而取腧以泄其氣,則是血病治氣矣,故勿取其腧焉。若所擊僕之䐃肉傷痛不已,雖用刺法,亦只於所傷附近之側刺之,以出在內之惡血而已。若仍按經遠取諸腧,以療頭痛,則不可也。
惡血已留復因怒傷肝經義
《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墮墜,惡血在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下,積於脅下,則傷肝。
【注】人因墮墜,血已留內,若復因大怒傷肝,其氣上而不下,則留內之血,兩相凝滯,積於脅下,而肝傷矣。法當先導怒氣,勿積於肝,則肝可以無傷,然後飲以利藥,以破惡血,則脅下無留血矣。
擊僕傷後入房傷脾經義
《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擊僕,若醉入房,汗出當風,則傷脾。
【注】有所擊僕,乃傷其外體也。如醉後入房,或汗出不知避忌當風,則邪客於肌膚,傷其內體矣,是皆傷脾之因也。
擊僕損傷脈色經義
《素問·脈要精微論》曰:肝脈搏堅而長,色不青,當病墜若搏,因血在脅下,令人喘逆。
【注】此言肝脈有剛柔,而病亦以異也。肝脈搏擊於手,而且堅且長,其色又不青,當病或墜或搏,因血積於脅下,令人喘逆不止也。正以厥陰之脈,布脅肋循喉嚨之後;其支別者,復從肝貫膈上注肺,今血在脅下,則血之積氣上熏於肺,故令人喘逆也。
《金匱要略》曰:寸口脈浮,微而澀,然當亡血。若汗出,設不汗出者,其身有瘡,被刀斧所傷,亡血故也。
【注】經言: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蓋二者皆當脈浮微而澀,今診之如此,是有枯竭之象,而無汗出之證,非亡血而何?故知有金傷或擊僕而亡血之證也。
又論曰:肝脈搏堅而色不變,必有擊墮之事。因肉無破,則惡血必留脅下,兼致嘔逆,依經針刺然谷足跗,或三毛等穴出血,或飲利藥使惡血開行,當自愈也。若脈浮微而澀,當知亡血過多,依經於三結交關元穴灸之,或飲大補氣血之劑而調之,則病已矣。
《靈樞經》骨度尺寸
頭部
項發以下至背,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
【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為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為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為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依此。
胸腹部
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處)缺盆以下骭之中,長九寸。
胸圍四尺五寸。
兩乳之間,廣九寸半。(當折八寸為當)
骭中下至天樞,長八寸。(天樞足陽明穴名,在臍旁,此指平臍而言)
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橫骨橫長六寸半。(毛際下骨曰橫骨)
【按】此古數,以今用上下穴法參較,多有未合,宜從後胸腹折法為當。
兩髀之間,廣六寸半。(此當兩股之中,橫骨兩頭之處,俗名髀縫)
【按】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為之,自缺盆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際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骭上岐骨際下至臍心,折作八寸,臍心下至毛際曲骨穴,折作五寸,橫寸以兩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橫直寸法並依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內巨,人之所以能負任者,以是骨之巨也。脊骨二十四節,今云二十一凶者,除項骨三節不在內。)
腰圍四尺二寸。
【按】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骶,通折三尺,上七節各長一寸四分一釐,共九寸八分七釐;中七節各一寸六分一釐,共一尺一寸二分七釐;第十四節與臍平,下七節各一寸二分六釐,共八寸八分二釐,共二尺九寸九分六釐,不足四釐者,有零未盡也,直寸依此,橫寸用中指同身寸法。
脊骨內闊一寸,凡云第二行挾脊一寸半,三行挾脊三寸者,皆除脊一寸外,淨以寸半三寸論,故在二行當為二寸,在三行當為三寸半也。
側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柱骨,頸項根骨也。)
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小肋也。)
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楗,骨之下,大腿之上,兩骨合縫之所,曰髀樞,當足少陽環跳穴處也。)
髀樞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
橫骨上廉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骨際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輔骨,內曰內輔,外曰外輔。)
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廉,長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二寸。
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長一尺七寸。
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臂之中節曰肘)
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節至末,長四寸半。(指之後節曰本節。)
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
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二寸。(膕,腿灣也。跗,足面也。膝在前,膕在後。跗屬者,凡兩踝前後脛掌所交之處,皆為跗之屬也。)
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
外踝以下至地,長一寸。
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
【按】骨度乃《靈樞經·骨度篇》之文,論骨之長短,皆古數也。然骨之大者則太過,小者則不及,此亦言其則耳。其周身手足折量之法,用前中指同身寸法為是。同身寸量法,詳刺灸書中。
人身正面全圖
人身背面全圖
骨度正面全圖
骨度背面全圖
骨度側面全圖
骨度正面尺寸圖
骨度背面尺寸圖
補遺
十不治證:
顛仆損傷入於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小腹下傷內者;證候繁多者;傷破陰子者;老人左股壓碎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於內者;脈不實重者。
以上皆不必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