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录卷之三

南宋·宋慈(惠父)
来源:洗冤集录

卷之三

十七·驗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須仔細詳定)

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婦人只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無縫。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條。

心骨一片,嫩,如錢大。

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自項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一大椎骨。

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人各十四條。

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 。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邊皆有捭骨。(婦人無)兩腳膝頭各有骨,隱在其間,如大指大。手掌、腳板各五縫。手、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餘十四指並三節。

尾蛆骨,若豬腰子,仰在骨節下。

男子者,其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稜)〔萎〕角,周布九竅。

婦人者,其綴脊處平直,周布六竅。

大、小便處各一竅。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細篾串訖,各以紙簽標號某骨,檢驗時不至差誤。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橫髃骨,橫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頦,頦兩傍者曲頷,曲頷兩傍者頤,頤兩旁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者目,目兩旁者兩小眥,兩小眥上者上(臉)〔瞼〕,下者下(臉)〔瞼〕,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子近鼻者兩大眥。近兩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者釵骨,釵骨下中者腰門骨。釵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䐐,曲䐐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旁生者䯒骨。䯒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跗,跗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云「滴骨親」,蓋謂此也。

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煅,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藁薦遮定,蒸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

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廕;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無血廕,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

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以甕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須著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血皆浸骨損處,赤色、青黑色,仍仔細驗有無破裂。

煮骨不得見錫,用則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將藥物置鍋內,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解法見驗屍門)

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其色白與無損同,何以辨之?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候油溢出,則揩令乾。嚮明照損處,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處則無損。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乾,即洗去墨。若有損處,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又法,用新綿於骨上拂拭,遇損處,必牽惹綿絲起。折者,其色在骨斷處兩頭。又看折處,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毆打折者,芒刺在裡,在外者非。

髑髏骨有他故處,骨青;骨折處帶瘀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

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骸骨,謂:屍仰臥,自髑髏喝:頂心至囟門骨、鼻梁骨、頦頷骨並口骨並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腮頰骨並全;兩肩井、兩臆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並髀骨及左腳踝骨、腳掌骨並全。

右亦如之。

翻轉喝: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凡驗原被傷殺死人,經日,屍首壞,蛆蟲咂食,只存骸骨者,原被傷痕血黏骨上,有乾黑血為證。若無傷骨損,其骨上有破損,如頭髮露痕,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毆死者,受傷處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用水沖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脫,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

驗骨訖。自髑髏、肩井臆骨,並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蓋並髀骨,並標號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莖,左右各十二莖。分左右:系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莖莖依資次題訖。內脊骨二十四節,亦自上題:一、二、三、四,連尾蛆骨處,號之;並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亦號之,庶易於檢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尋常不繫在骨之數,經打傷損,方入眾骨係數,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先用紙數重包定,次用油單紙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處。封頭,印押訖。用桶一隻盛之,上以板蓋,掘坑埋瘞,作堆標記,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變黑黯,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切須仔細辨別真偽。

十九·自縊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廕,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床、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系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系項上後,自以手系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繫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系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系,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䙡垂下,踏高入頭在䙡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或覆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覆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畫取樣子〕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覆檢,可無後患。

凡因患在床,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余,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解救,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䙡系定,或於項下作活䙡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吊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凡驗自縊人,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書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仔細。

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仔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仔細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廕;移動痕只白色無血廕。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凡檢被勒身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系,臨時仔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扎磨蹤跡去處。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繫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繫縛者,無血廕,繫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幹。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著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汙,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覆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淹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汙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幹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他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淹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原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

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肨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肨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屍時面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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