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五
三十二·驗罪囚死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須當徑申提刑司,即時入發鋪。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
小腹等處有無血廕痕。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迴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迴有毒氣攻注青赤、㿹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迴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三十四·跌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仔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壓死
凡被塌壓死者,兩腿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廕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著要害,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干脹。
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廕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汙壞衣服。
三十七·硬物癮痁(㼭)死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著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肋)骨傷損,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三十八·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臟出。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驢足痕小。
牛角觸著,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著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車輪拶死
凡被車輪拶死者,其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凡車輪頭拶著處,多在心頭、胸前並兩脅肋。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屍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髮如焰火燒著。從上至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屍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損痕,傷處成窟,或見骨,心頭、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跡。勒畫匠畫出虎跡,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一云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蟲傷死
凡被蛇蟲傷致死者,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檢此狀,即須定作毒氣灌著甚處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先集會首等,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在身如無痕損,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過度(腹)脹[滿]心肺致死。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會首等狀:今來吃酒多少數目,以驗致死因依。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凡人吃酒食至飽,被築踏內損,亦可致死。其狀甚難明。其屍外別無他故,唯口、鼻、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遇此形狀,須仔細體究,曾與人交爭,因而築踏。見人照證分明,方可定死狀。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四十六·遺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旁,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須是仔細。如有痕跡,合申官多方體訪。
四十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䐐、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迴有蟲鼠齧痕蹤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四十九·發塚
驗是甚向,墳圍長闊多少。被賊人開鋤,墳土狼藉,鍬鋤開深尺寸見板,或開棺見屍。勒所報人具出:死人原裝著衣服物色,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
五十·驗鄰縣屍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覆。蓋為他前檢不明,於心未安,相攀覆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屍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致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紿作無憑檢驗。
凡被牒往他縣覆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第取責干連人罪狀,致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眾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仔細依理檢驗。
五十一·闢穢方
〔三神湯〕 能闢死氣。
蒼朮(二兩。米泔浸兩宿,焙乾) 白朮(半兩) 甘草(半兩,炙)
上為細末。每服二錢,入鹽少許,點服。
〔闢穢丹〕 能闢穢氣。
麝香(少許) 細辛(半兩) 甘松(一兩) 川芎(二兩)
上為細末,蜜丸如彈子大,久窨為妙。每用一丸燒之。
〔蘇合香丸〕 每一丸含化,尤能辟惡。
五十二·救死方
若縊,從早至夜,雖冷亦可救;從夜至早,稍難。若心下溫,一日以上猶可救。不得截繩,但款款抱解放臥,令一人踏其兩肩,以手拔其發,常令緊。一人微微捻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飯久,即氣從口出,復呼吸,眼開,勿苦勞動。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令潤咽喉。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若依此救,無不活者。又法:緊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氣,兩時許,氣急即活。
又用皂角、細辛等分為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搗皂角以綿裹,納下部內,須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兩足,著人肩上,以死人背貼生人背,擔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卻以死者仰臥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氣翕入泥間,其人遂蘇。洪丞相在鄱陽,有溺水者身僵氣絕,用此法救即蘇。
又炒熱沙覆死人面,上下著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濕又換,數易即蘇。
又醋半盞,灌鼻中。又綿裹石灰納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懸,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懸解去衣,去臍中垢,令兩人以筆管吹其耳。又急解死人衣服,於臍上灸百壯。
暍死於行路上,旋以刀器掘開一穴,入水搗之,卻取爛漿以灌死者,即活。中暍不省人事者,與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間微熱灰壅之,復以稍熱湯蘸手巾,熨腹脅間,良久甦醒。不宜便與冷物吃。
凍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氣者,用大鍋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換之。候目開,以溫酒及清粥稍稍與之。若不先溫其心,便以火炙,則冷氣與火爭必死。又用氈或藁薦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對踏,令袞轉往來,如衦(古旱切,摩展衣也)氈法,候四肢溫即止。
魘死,不得用燈火照,不得近前,急喚多殺人。但痛咬其足跟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魘不省者,移動些小臥處,徐徐喚之即省。夜間魘者,原有燈即存,原無燈切不可用燈照。又用筆管吹兩耳,及取病人頭髮二七莖,捻作繩,刺入鼻中。又鹽湯灌之。又研韭汁半盞灌鼻中,冬用根亦得。又灸兩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壯。(聚毛乃腳指向上生毛處)又皂角末如大豆許,吹兩鼻內,得嚏則氣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惡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臥間忽然而絕,皆是中惡也。用韭黃心於男左女右鼻內,刺入六七寸,令目間血出即活。視上唇內沿,有如粟米粒,以針挑破。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許,吹入兩鼻。又用羊屎燒煙燻鼻中。又綿浸好酒半盞,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兩手,勿令驚,須臾即活。又灸臍中百壯,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盞,灌之。
殺傷,凡殺傷不透膜者,乳香、沒藥各一皂角子大,研爛,以小便半盞、好酒半盞同煎,通(口)[溫]服。然後用花蕊石散或烏賊魚骨或龍骨為末,敷瘡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驗兩處殺傷,氣偶未絕,亟令保甲,各取蔥白熱鍋炒熟,遍敷傷處。繼而呻吟,再易蔥,而傷者無痛矣。曾以語樂平知縣鮑旂。及再會,鮑曰:蔥白甚妙,樂平人好鬥,多傷。每有殺傷公事,未暇詰問,先將蔥白敷傷損處,活人甚多,大辟為之減少。出張聲道經驗方。
胎動不安。凡婦人因爭鬥胎不安,腹內氣刺痛、脹、上喘者:
川芎(一兩半) 當歸(半兩)
上為細末。每服二錢,酒一大盞,煎六分。炒生薑少許在內,尤佳。
又:用苧麻根一大把,淨洗,入生薑三五片,水一大盞,煎至八分,調粥飯與服。
驚怖死者,以溫酒一兩杯灌之,即活。
五絕及墮打卒死等,但須心頭溫暖,雖經日亦可救。先將死人盤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狀,令一人將死人頭髮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紙筒、筆管吹在鼻內,如活,卻以生薑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絕者:產、魅、縊、壓、溺。治法:單方半夏一味)
卒暴、墮攧築倒及鬼魘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調蘇合香丸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驗狀說
凡驗狀,須開具:死人屍首原在甚處?如何頓放?彼處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檢札名件。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痣、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偽,根尋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今之驗狀,若是簡略,具述不全,致妨久遠照用。況驗屍首,本緣非理、獄囚、軍人、無主死人,則委官定驗,兼官司信憑檢驗狀推勘,何可疏略?又況驗屍失當,致罪非輕。當是任者,切宜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