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贯珠集 卷八·厥陰篇

清·尤怡
来源:伤寒贯珠集

卷八·厥陰篇

辨列厥陰條例大意

厥陰為陰之盡。為臟之極。陰極而盡。則必復反而之陽。故厥陰之生死。在厥熱之進退也。本篇於厥陰脈證之下。先辨厥熱進退。所以明生死之機。次論生死微甚。所以明陰陽之故也。而厥陰有熱。慮其傷陰。必以法清之。厥陰有寒。慮其傷陽。必以法溫之。一如少陰之例也。蓋厥陰少陰。同為陰臟。而俱屬陽火。故於二者群分類聚。欲學者明辨而深思之耳。其次為厥陰汗下諸禁。蓋欲蒙其利。不可不知其害也。其次為厥陰簡誤。以厥陰篇中。雜入太陰少陰太陽之文。傳誤已久。習焉不察。特檢出之。其次為瘥後勞復等法。

則去疾者莫若盡之意也。凡六十二條。為一卷。

厥陰諸法

厥陰病脈證五條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衝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傷寒之病。邪愈深者。其熱愈甚。厥陰為陰之盡。而風木之氣。又足以生陽火而鑠陰津。津虛火實。臟燥無液。求救於水。則為消渴。消渴者。水入不足以制熱。而反為熱所消也。氣上衝心。心中疼熱者。火生於木。肝氣通心也。飢而不欲食者。木喜攻土。胃虛求食。而邪熱復不能消穀也。食入即吐蛔者。蛔無食而動。聞食臭而出也。下之利不止者。胃家重傷而邪熱下注也。此厥陰在臟之的證。病從陽經傳入者也。傷寒四五日。腹中痛。若轉氣下趨少腹者。此欲自利也。

傷寒四五日。正邪氣傳裡之時。若腹中痛而滿者。熱聚而實。將成可下之證。茲腹中痛而不滿。但時時轉氣。下趨少腹者。熱不得聚而從下注。將成下利之候也。而下利有陰陽之分。先發熱而後下利者。傳經之熱邪內陷。此為熱利。必有內煩脈數等證。不發熱而下利者。直中之陰邪下注。此為寒利。必有厥冷脈微等證。要在審問明白也。

下利。寸脈反浮數。尺中自澀者。必圊膿血。

此陽邪入里而作下利之證。寸浮數者。陽邪強也。尺中澀者。陰氣弱也。以強陽而加弱陰。必圊膿血。

下利脈沉而遲。其人面少赤。身有微熱。下利清穀者。必鬱冒汗出而解。病人必微厥。所以然者。其面戴陽。下虛故也。

下利清穀。脈沉而遲。陰在裡在下也。面少赤。身有微熱。陽在上在外也。夫陰內陽外而為病者。必得陽入陰出而後解。而面雖赤而未甚。身雖熱而亦微。則其陽之發露者。僅十之三。而潛藏者。尚十之七也。藏而能動。必當與陰相爭。爭而未勝則鬱冒。爭而既勝則汗出。汗出而內伏之陰從外出。外出之陽從內入。而病乃解矣。然此證下虛無氣。中土不守。惟藉君主之靈。以收散亡之氣。而驅沉伏之陰。鬱冒汗出。則心君震怒之候。病人所以必微厥也。設非下虛之故。何至危殆若是。然或真陽畢露。則必不能與邪爭。不爭亦必無幸矣。

病者。手足厥冷。不結胸。少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手足厥冷。原有陰陽虛實之別。若其人結胸。則邪結於上而陽不得通。如後所云、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邪結在胸中。當須吐之。以通其陽者也。若不結胸。但少腹滿。按之痛者。則是陰冷內結。元陽不振。病在膀胱關元之間。必以甘辛溫藥。如四逆白通之屬。以救陽氣而驅陰邪也。

厥陰進退之機九條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正陰陽邪正交爭互勝之時。或陰受病而厥者。勢必轉而為熱。陰勝而陽爭之也。或陽受病而熱者。甚則亦變而為厥。陽勝而陰被格也。夫陽勝而陰格者。其厥非真寒也。陽陷於中。而陰見於外也。是以熱深者厥亦深。熱微者厥亦微。隨熱之淺深。而為厥之微甚也。夫病在陽者宜汗。病在裡者宜下。厥者熱深在裡。法當下之。而反發汗。則必口傷爛赤。蓋以蘊隆之熱。而被升浮之氣。不從下出而從上逆故耳。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傷寒厥五日。熱亦五日者。陰勝而陽復之也。至六日。陰當復勝而厥。設不厥。則陰退而邪解矣。故自愈。夫厥與熱。陰陽消長之兆也。茲初病至終。其厥不過五日。而厥已而熱。亦得五日。是其復之之數。當其勝之之數。所謂有陽則復。無太過亦無不及。故知其病自愈也。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其後必便膿血。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厥復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熱已而厥者。邪氣自表而之裡也。乃厥未已。而熱之日。又多於厥之日。則邪復轉而之表矣。故病當愈。其熱則除。乃四日至七日而不除者。其熱必侵及營中而便膿血。所謂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厥已而熱者。陽氣復而陰邪退也。乃熱未已而復厥。而厥又多於熱之日。則其病為進。所以然者。寒多熱少。陽氣不振。則陰邪復勝也。要之熱已而厥者。傳經之證。慮其陽邪遞深也。厥已而熱者。直中之證。慮其陽氣不振也。故傳經之厥熱。以邪氣之出入言。直中之厥熱。以陰陽之勝復言。病證則同。而其故有不同如此。學者能辨乎此。則庶幾矣。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傷寒先厥者。陰先受邪也。後熱者。邪從陰而出陽也。陰受邪而利。及邪出而之陽。故利必自止。設復厥。

則邪還入而之陰。故必複利。蓋邪氣在陽則生熱。在陰則為厥與利。自然之道也。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三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至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至旦日夜半愈。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又下利者。邪氣從陽之陰。而盛於陰也。陰盛則當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為除中。中者。胃中之陽氣也。除者。去而盡之也。言胃氣為邪氣所迫。盡情發露。不留余蘊也。不發熱。不字當作若。謂試以索餅食之。若果胃氣無餘。必不能蒸郁成熱。今反熱者。知胃氣尚在。非除中之謂矣。而又恐暴熱暫來而復去。仍是胃陽發露之凶徵也。後三日脈之。而其熱仍在。則其能食者。乃為胃陽復振無疑。故期至旦日夜半。其病當愈。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熱少厥多。其病當進。茲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適與厥日相應。故知其旦日夜半。其病當愈。旦日猶明日也。然厥與熱者。陰陽勝負之機。不可偏也。偏於厥則陰勝而礙陽矣。偏於熱則陽勝而礙陰矣。後三日脈之。而脈反加數。熱復不止。則陽氣偏勝。必致傷及營血。而發為癰膿也。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

傷寒之邪見於陽者。不必見於陰。見於下者。不必見於上。厥已而熱。下利自止者。陰邪轉而之陽也。設得汗出。其邪必解而咽中痛者。未盡之熱。厥而上行也。故其喉為痹。發熱無汗者。邪氣鬱而在陽也。雖下利。法當自止。而反不止者。以無汗出。熱仍從里行也。故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痹。邪在下者。則不復在上也。

傷寒熱少厥微。指頭寒。默默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熱少厥微。指頭寒。邪氣自微也。默默不欲食。煩躁。邪欲傳裡也。里受邪而熱。則其小便必不利。雖利其色必不白。至數日。小便利色白。知其熱已除也。本默默不欲食。忽欲得食。知其胃已和也。熱除胃和。其病則愈。而厥陰之脈。挾胃上膈布脅肋。若其邪不解。淫溢厥陰之位。則為厥而嘔。為胸脅煩滿也。凡病上行極者。必下行主血。而病為熱。血為熱迫。注泄於下。則其後必便血也。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按經脈足之三陰三陽。相接於足十趾。手之三陰三陽。相接於手十指。故陰之與陽。常相順接者也。若陽邪內入。陰不能與之相接。而反出於外。則厥。陰邪外盛。陽不能與之相接。而反伏於中。亦厥。是二者。雖有陰陽之分。其為手足逆冷一也。

厥陰生死微甚之辨十五條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此厥陰經自受風邪之證。脈微為邪氣少。浮為病在經。經病而邪少。故為欲愈。或始先脈不微浮。繼乃轉而為浮者。為自陰之陽之候。亦為欲愈。所謂陰病得陽脈者生是也。然必兼有發熱微汗等候。仲景不言者。以脈該證也。若不浮則邪著陰中。漫無出路。其愈正未可期。故曰不浮為未愈。

傷寒下利。日十餘行。脈反實者。死。

傷寒下利。至日十餘行。邪既未盡。而正已大憊矣。其脈當微或弱。而反實者。是邪氣有餘。所謂病勝臟也。故死。

下利脈沉弦者。下重也。脈大者為未止。脈微弱數者。為欲自止。雖發熱。不死。

沉為里為下。弦為陰。下利脈沉弦者。陰邪在裡。而盛於下。故下重也。脈大者。邪氣盛。經曰、大則病進。故為未止。脈微弱。為邪氣微。數為陽氣復。陰寒下利。陽復而邪微。則為欲愈之候。雖復發熱。亦是陽氣內充所致。不得比於下利發熱者死之例也。

下利有微熱而渴。脈弱者令自愈。下利脈數。有微熱。汗出。令自愈。設復緊。為未解。

此二條亦為陰邪下注者設。微熱而渴。與脈數有微熱汗出。並陽氣內充之象。而脈弱又陰氣衰退之徵。故令自愈。夫脈弱者。脈緊去而轉弱也。設復緊。則陰邪仍盛。其病豈能遽已耶。

下利脈數而渴者。令自愈。設不瘥。必圊膿血。以有熱故也。

此亦陰邪下利而陽氣已復之證。脈數而渴。與下利有微熱而渴同意。然脈不弱而數。則陽之復者已過。陰寒雖解熱氣旋增。將更傷陰而圊膿血也。

發熱而厥七日。下利者。為難治。

發熱而厥者。身發熱而手足厥。病屬陽而里適虛也。至七日。正漸復而邪欲退。則當厥先已而熱後除。乃厥熱如故。而反加下利。是正不復而里益虛矣。夫病非陰寒。則不可以辛甘溫其里。而內虛不足。復不可以苦寒堅其下。此其所以為難治也。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者。邪氣從外之內。而盛於內也。至躁不得臥。則陽氣有立亡之象。故死。此傳經之邪。陰氣先竭。而陽氣後絕者也。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發熱。下利厥逆。證與上同。而下利至甚。則陰欲亡。厥逆不止。則陽亦傷。雖不躁猶死也。此亦傳經之邪。陰先竭而陽後絕者也。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寒傷於陰。至六七日發熱者。陽復而陰解。雖下利猶當自止。所謂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也。乃傷寒六七日。本不下利。而忽熱與利俱見。此非陽復而熱也。陰內盛而陽外亡也。若其人汗出不止。則不特不能內守。亦並無為外護矣。是謂有陰無陽。其死必矣。

下利。手足厥冷。無脈者。灸之不溫。若脈不還。反微喘者。死。

陰寒下利。而至厥冷無脈。陽氣將竭而死矣。灸之所以通既絕之陽。乃厥不回。脈不還而反微喘。殘陽上奔。大氣下脫。故死。

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晬時脈還。手足溫者。生。脈不還者。死。

晬時、周時也。下利後脈絕。手足厥冷者。陰先竭而陽後絕也。是當俟其晬時。經氣一周。其脈當還。其手足當溫。若脈不還。其手足亦必不溫而死矣。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六七日。陽氣當復。陰邪當解之時。乃脈不浮而微。手足不煩而厥冷。是陰氣反進。而陽氣反退也。煩躁者。陽與陰爭。而陽不能勝之也。灸厥陰。所以散陰邪而復陽氣。陽復則厥自還。設不還。則陽有絕而死耳。是故傳經之邪至厥陰者。陰氣不絕則不死。直中之邪入厥陰者。陽氣不復則不生也。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脈數為熱。脈遲為寒。診家之大要也。熱者清之。寒者溫之。醫家之大法也。乃傷寒脈遲。至六七日而不變。其為寒無疑矣。而反與黃芩湯。復除其熱。是以寒益寒也。於是陽氣消亡。陰寒獨勝。法當腹中冷而不能食。今反能食者。非胃氣盛也。胃中之陽。發露無餘。譬之貧兒誇富。罄諸所有而暴之於外。雖炫耀目前。然其儘可立而待也。故直斷之曰。此名除中。必死。

厥陰病欲解時。從寅至卯上。

厥陰屬風木之臟。寅卯為木王之時。臟氣勝而邪氣解。亦如三陽及太少二陰之例也。

厥陰清法五條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厥陰之病。本自消渴。雖得水未必即愈。此云渴欲飲水。少少與之愈者。必厥陰熱邪還返陽明之候也。熱還陽明。津液暴竭。求救於水。少少與之。胃氣則和。其病乃愈。若系厥陰。則熱足以消水。而水豈能消其熱哉。

下利慾飲水者。以有熱故也。白頭翁湯主之。

傷寒自利不渴者。為臟有寒。太陰自受寒邪也。下利慾飲水者。以里有熱。傳經之邪。厥陰受之也。白頭翁湯除熱堅下。中有秦皮。色青味苦。氣涼性澀。能入厥陰。清熱去濕而止利也。

白頭翁湯方

白頭翁(二兩) 黃連 黃柏 秦皮(各三兩)

上四味。以水七升。煮取二升。去滓。溫服一升。不愈。更服一升。

熱利下重者。白頭翁湯主之。

傷寒熱邪入里。因而作利者。謂熱利。下重即後重。熱邪下注。雖利而不得出也。白頭翁苦辛除邪氣。黃連、黃柏、秦皮。苦以堅之。寒以清之。澀以收之也。

下利後更煩。按之心下濡者。為虛煩也。宜梔子豉湯。

下利後更煩者。熱邪不從下減而復上動也。按之心下濡。則中無阻滯可知。故曰虛煩。香豉、梔子。能徹熱而除煩。得吐則熱從上出而愈。因其高而越之之意也。

傷寒六七日。大下後。寸脈沉而遲。手足厥逆。下部脈不至。咽喉不利。吐膿血。泄利不止者。為難治。麻黃升麻湯主之。

傷寒六七日。寒已變熱而未實也。乃大下之。陰氣遂虛。陽氣乃陷。陽氣陷。故寸脈沉而遲。陰氣虛。故下部脈不至。陰陽並傷。不相順接。則手足厥逆。而陽邪之內入者。方上淫而下溢。為咽喉不利。為吐膿血。為泄利不止。是陰陽上下並受其病。而虛實冷熱。亦復混淆不清矣。是以欲治其陰。必傷其陽。欲補其虛。必礙其實。故曰此為難治。麻黃升麻湯合補瀉寒熱為劑。使相助而不相悖。庶幾各行其事。而並呈其效。方用麻黃、升麻。所以引陽氣發陽邪也。而得當歸、知母、葳蕤、天冬之潤。則肺氣已滋。而不蒙其發越之害矣。桂枝、乾薑。所以通脈止厥也。而得黃芩、石膏之寒。則中氣已和。而不被其燥熱之烈矣。其芍藥、甘草、茯苓、白朮則不特止其泄利。抑以安中益氣。以為通上下和陰陽之用耳。

麻黃升麻湯方

麻黃(二兩半去節) 當歸 升麻(各一兩一分) 知母 黃芩 葳蕤(各十八銖) 石膏(綿裹碎) 白朮 乾薑 白芍 天冬(去心) 桂枝 茯苓 甘草(炙各六銖)

上十四味。以水一斗。先煮麻黃一二沸。去上沫。納諸藥。煮取三升。去滓。分溫三服。相去如炊三斗米飯頃。令盡汗出愈。

厥陰溫法十條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臟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今病者靜而復時煩。此為臟寒。蛔上入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當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痢。

傷寒脈微而厥。寒邪中於陰也。至七八日。身不熱而膚冷。則其寒邪未變可知。乃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臟厥發躁。陽氣欲絕。非為蛔厥也。蛔厥者。蛔動而厥。其人亦躁。但蛔靜則躁亦自止。蛔動則時復自煩。非若臟寒之躁無有暫安時也。然蛔之所以時動而時靜者。何也。蛔性喜溫。臟寒則蛔不安而上膈。蛔喜得食。臟虛則蛔復上而求食。甚則嘔吐。涎液從口中出。按古云、蛔得甘則動。得苦則安。又曰、蛔聞酸則靜。得辛熱則止。故以烏梅之酸。連柏之苦。薑、辛、歸、附、椒、桂之辛。以安蛔溫臟而止其厥逆。加人參者。以蛔動中虛。故以之安中而止吐。且以御冷熱諸藥之悍耳。

烏梅丸方

烏梅(三百個) 黃連(一斤) 乾薑(十兩) 細辛 附子(炮) 桂枝 人參 黃柏(各六兩) 當歸 蜀椒(各四兩)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臼中。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桐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乾嘔吐涎沫。頭痛者。吳茱萸湯主之。

乾嘔吐涎沫者。厥陰寒邪上攻陽明也。頭痛者。厥陰之脈上出額。與督脈會於巔。寒氣隨經上入於頭。故痛也。然頭者諸陽之會。以陰邪而得干之。其陽不振甚矣。故以吳茱萸辛熱。入厥陰散寒邪為君。生薑辛溫。和胃止嘔吐為臣。人參、大棗甘溫。助正氣養陽氣為佐也。

手足厥寒。脈細欲絕者。當歸四逆湯主之。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宜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主之。手足厥寒。脈微欲絕者。陽之虛也。宜四逆輩。脈細欲絕者。血虛不能溫於四末。並不能榮於脈中也。夫脈為血之府。而陽為陰之先。故欲續其脈。必益其血。欲益其血。必溫其經。方用當歸、芍藥之潤以滋之。甘草、大棗之甘以養之。桂枝、細辛之溫以行之。而尤藉通草之入經通脈。以續其絕而止其厥。若其人內有久寒者。必加吳茱萸、生薑之辛以散之。而尤藉清酒之濡經浹脈。以散其久伏之寒也。

當歸四逆湯方

當歸(三兩) 桂枝(三兩) 芍藥(三兩) 細辛(三兩) 通草(二兩) 甘草(二兩炙) 大棗(二十五枚擘一法十二枚)

上七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溫服一升。日三服。

當歸四逆加吳茱萸生薑湯方

當歸(三兩) 桂枝(三兩) 芍藥(三兩) 細辛(三兩) 通草(二兩) 甘草(二兩炙) 大棗(二十五枚) 吳茱萸(二升) 生薑(半斤切)

上九味。以水六升。清酒六升。和煮取五升。去滓。溫分五服。一方水酒各四升。

大汗出。熱不去。內拘急。四肢疼。又下利厥逆而惡寒者。四逆湯主之。

此過汗傷陽。病本熱而變為寒之證。大汗出。熱不去者。邪氣不從汗解。而陽氣反從汗亡也。陽氣外亡。則寒冷內生。內冷則脈拘急而不舒也。四肢者。諸陽之本。陽虛不足。不能實氣於四肢。則為之疼痛也。甚至下利厥逆而惡寒。則不特無以內守。亦並不為外護矣。故必以四逆湯救陽驅陰為主。余謂傳經之熱。久亦成陰者。此類是也。

大汗。若大下利而厥逆者。四逆湯主之。

此亦陽病誤治而變陰寒之證。成氏所謂大汗若大下利。表裡雖殊。其亡津液損陽氣一也。陽虛陰勝。則生厥逆。雖無裡急下利等證。亦必以救陽驅陰為急。易曰、履霜堅冰至。陰盛之戒。不可不凜也。

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

脈陽盛則促。陰盛則結。手足厥逆而脈促者。非陽之虛。乃陽之鬱而不通也。灸之所以引陽外出。若厥而脈微者。則必更以四逆湯溫之。豈特灸之哉。

嘔而脈弱。小便複利。身有微熱。見厥者。難治。四逆湯主之。

脈弱便利而厥。為內虛且寒之候。則嘔非火邪。乃是陰氣之上逆。熱非寒邪。乃是陽氣之外越矣。故以四逆湯救陽驅陰為主。然陰方上衝而陽且外越。其離決之勢。有未可即為順接者。故曰難治。或曰嘔與身熱為邪實。厥利脈弱為正虛。虛實互見。故曰難治。四逆湯。舍其標而治其本也。亦通。

下利清穀。裡寒外熱。汗出而厥者。通脈四逆湯主之。

挾熱下利者。傷在太陰之陰。中寒清穀者。傷在少陰之陽。裡寒外熱。汗出而厥。為陰內盛而陽外越之象。故於四逆加乾薑一倍。以溫里而勝寒邪。曰通脈者。蓋欲使陽氣內行。而厥與利俱止耳。

傷寒厥而心下悸者。宜先治水。當服茯苓甘草湯。卻治其厥。不爾。水漬入胃。必作利也。

傷寒寒勝則厥。心下有水則悸。厥而心下悸者。寒中於陰而水聚於心下也。是宜以茯苓甘草湯先治其水。水去然後治厥。如傷寒二三日。心中悸而煩者。先服建中湯之意也。建中者。建立中氣。恐其中虛而邪易入。邪入則煩不止矣。茯苓甘草湯甘淡利水益中氣。恐其水漬入胃而作利。利作則厥不回矣。仲景治病。每以正氣為慮如此。

傷寒本自寒下。醫復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主之。

傷寒本自寒下。蓋即太陰腹滿自利之證。醫不知而復吐下之。裡氣遂虛。陰寒益甚。胃中之陽。被格而上逆。脾中之陰。被抑而下注。得不倍增吐下乎。至食入口即吐。則逆之甚矣。若以寒治逆。則寒下轉增。或僅投溫劑。則必格拒而不入。故以連、芩之苦。以通寒格。參、姜之溫。以復正氣而逐陰邪也。

乾薑黃連黃芩人參湯方

乾薑(三兩) 黃連(三兩) 黃芩(三兩) 人參(三兩)

上四味。以水六升。煮取二升。去滓。分溫再服。

厥陰病禁二條

傷寒五六日。不結胸。腹濡。脈虛。復厥者。不可下。此為亡血。下之死。

傷寒五六日。邪氣傳裡。在上則為結胸。在下則為腹滿而實。若不結胸。腹濡而脈復虛。則表裡上下都無結聚。其邪為已解矣。解則其人不當復厥。而反厥者。非陽熱深入也。乃血不足而不榮於四末也。是宜補而不可下。下之是虛其虛也。玉函云、虛者重瀉。其氣乃絕。故死。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按成氏曰、四逆、四肢不溫也。厥者。手足冷也。然本篇云、厥者手足逆冷是也。又云、傷寒脈促。手足厥逆者。可灸之。其他凡言厥逆之處不一。則四逆與厥。本無分別。特其病有陰陽之異耳。此條蓋言陰寒厥逆。法當溫散溫養之。故云不可下之。前條云厥應下之者。則言邪熱內陷之厥逆也。學者辨之。虛家、體虛不足之人也。雖非四逆與厥。亦不可下之。經云、毋實實。毋虛虛。而遺人夭殃。此之謂也。

簡誤九條

嘔家有癰膿者。不可治嘔。膿儘自愈。

癰膿者。傷寒熱聚於胃口而不行。則生腫癰。而膿從嘔出。癰不已則嘔不止。是因癰膿而嘔。故不可概以止嘔之藥治之。膿盡癰已。則嘔自止。此胃癰雜病。當隸陽明。不當入厥陰也。以下九條。均非厥陰本病。叔和不察。誤編厥陰篇中。茲特檢出。另列簡誤。其他厥陰進退。及下利嘔逆等證。亦有不必定屬厥陰者。叔和以為不便清晰。故總隸厥陰。而實為三陰並有之證。茲仍其舊。學者當以意會之。

傷寒大吐大下之。極虛。復極汗出者。以其人外氣怫鬱。復與之水。以發其汗。因得噦。所以然者。胃中寒冷故也。

傷寒大吐大下之。既損其上。復傷其下。為極虛矣。縱有外氣怫鬱不解。亦必先固其里。而後疏其表。乃復飲水以發其汗。遂極汗出。胃氣重虛。水冷復加。冷虛相搏。則必作噦。噦、呃逆也。此陽病誤治而變為寒冷者。非厥陰本病也。

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緊者。邪結在胸中。心下滿而煩。飢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吐之。宜瓜蒂散。

脈緊為實。乍緊者。胸中之邪能結而不能實也。夫胸中陽也。陽實氣於四肢。邪結胸中。其陽不布。則手足無氣而厥冷也。而胃居心下。心處胸間。為煩滿。為飢而不能食。皆邪結胸中。逼處不安之故。經云、其高者。引而越之。胸邪最高。故當吐之。瓜蒂苦而能湧。能吐胸中結伏之邪也。此證不必定屬陰經。即陽病亦有之也。

傷寒噦而腹滿。視其前後。知何部不利。利之愈。

噦而腹滿者。病在下而氣溢於上也。與病人慾吐不可下之者不同。彼為上行極而欲下。此為下行極而復上也。經曰、在下者。引而竭之。故當視其前後二陰。知何部不利而利之。則病從下出而氣不上逆。腹滿與噦俱去矣。此熱入太陰而上攻陽明之證。與厥陰無涉也。

嘔而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

此邪在少陽之經。非厥陰本病。故以小柴胡湯和解少陽之邪。邪解則嘔熱俱止。或厥陰病而外連少陽者亦有之。然亦必以小柴胡先解少陽為急。所謂病自內之外。而盛於外者。先解其外。而後治其內。下利譫語者。有燥屎也。宜小承氣湯。

譫語者。胃實之徵。下利得此。為有燥屎。所謂利者不利是也。與小承氣湯下其燥屎。屎去臟通。下利自止。經云、通因通用。此之謂也。金匱治下利。按之心下堅者。與大承氣湯。與此同意。所當互考。此太陰轉入陽明之證。與厥陰無涉也。

下利清穀。不可攻表。汗出必脹滿。

清、與圊同。即完穀也。乃陽不運而谷不腐也。是當溫養中土。不可攻表出汗。汗出則陽益虛。陽虛則氣不化。故必脹滿。此寒中太陰之證。非厥陰病也。

少陰負趺陽者。為順也。

少陰、腎脈也。趺陽、胃脈也。下利為土負水勝之病。少陰負趺陽者。水負而土勝也。故曰順。此條當為太陰下利而設。亦與厥陰無涉也。

傷寒脈滑而厥者。里有熱也。白虎湯主之。

傷寒脈微而厥。陰邪所中。寒在裡。脈滑而厥。陽邪所傷。熱在裡。陽熱在裡。陰氣被格。陽反在內。陰反在外。設身熱不除。則其厥不已。故主白虎湯。以清裡而除熱也。此陽明熱極發厥之證。誤編入厥陰者也。

瘥後諸病七條

傷寒陰陽易之為病。其人身體重。少氣。少腹裡急。或引陰中拘攣。熱上衝胸。頭重不欲舉。眼中生花。膝脛拘急者。燒裩散主之。

陰陽易者。男子大病新瘥。尚有餘熱。婦人與之交而得病。名曰陽易。或婦人大病新瘥。餘熱未盡。男子與之交而得病者。名曰陰易。以陰陽相感。精氣交通。熱氣從之而傳易也。其人身體重少氣者。勞傷真氣。而熱勝之也。少腹裡急。或引陰中拘攣。及膝脛拘急者。精虛熱入。而脈道不通也。熱上衝胸。頭重不欲舉。眼中生花。則熱氣重蒸。而且上淆清陽矣。

大病瘥後勞復者。枳實梔子豉湯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黃如博棋子大五六枚。

大病新瘥。血氣未復。餘熱未盡。而強力作勞。因復發熱者。名曰勞復。為其餘熱之氣。因勞而外浮也。枳實、梔子。所以下熱。豆豉所以散熱。蓋亦表裡之劑。而氣味輕薄。適宜於病後復發之體耳。若有宿食者。名曰食復。內經所謂食肉則復。多食則遺也。故於枳實梔子豉湯中少加大黃。以逐其宿食。

枳實梔子豉湯方

枳實(三枚炙) 梔子(十四枚擘) 豉(一升綿裹)

上以清漿水七升。空煮取四升。納枳梔。煮取二升。下豉。更煮五六沸。去滓。溫分再服。覆令微似汗。傷寒瘥已後更發熱者。小柴胡湯主之。脈浮者。以汗解之。脈沉實者。以下解之。

傷寒瘥已後更發熱者。不因作勞。亦未過食。而未盡之熱自從內而達於外也。故與小柴胡湯。因其勢而解之。且人參、甘棗。可以益病後之虛。黃芩、半夏。可以和未平之裡也。脈浮者。邪氣連表。汗之使之外解。脈沉實者。邪氣居里。下之使從里解。亦因其勢而利導之耳。

大病瘥後。從腰以下有水氣者。牡蠣澤瀉散主之。

大病新瘥。而腰以下腫滿者。此必病中飲水過多。熱邪雖解。水氣不行。浸漬於下。而肌肉腫滿也。是當以急逐水邪為法。牡蠣澤瀉散咸降之力居多。飲服方寸匕。不用湯藥者。急藥緩用。且不使助水氣也。若驟用補脾之法。恐脾氣轉滯而水氣轉盛。寧不氾濫為患耶。

牡蠣澤瀉散方

牡蠣(熬) 澤瀉 栝蔞根 葶藶(熬) 商陸根 蜀漆(洗去腥) 海藻(洗去咸各等分)

上七味。異搗下篩為散。更入臼中治之。白飲和服方寸匕。小便利。止後服。

大病瘥後。喜唾。久不了了者。胃上有寒。當以丸藥溫之。宜理中丸。

大病瘥後。胃陰虛者。津液不生。則口乾欲飲。胃陽弱者。津液不攝。則口不渴而喜唾。至久之而尚不了了。則必以補益其虛。以溫益其陽矣。曰胃上有寒者。非必有客氣也。虛則自生寒耳。理中丸補虛溫中之良劑。不用湯者。不欲以水氣資吐也。

傷寒解後。虛羸少氣。氣逆欲吐者。竹葉石膏湯主之。

大邪雖解。元氣未復。餘邪未盡。氣不足則因而生痰。熱不除則因而上逆。是以虛羸少食。而氣逆欲吐也。竹葉石膏湯乃白虎湯之變法。以其少氣。故加參、麥之甘以益氣。以其氣逆有飲。故用半夏之辛以下氣蠲飲。且去知母之鹹寒。加竹葉之甘涼。尤於胃虛有熱者為有當耳。

竹葉石膏湯方

竹葉(二把) 石膏(一斤) 人參(三兩) 粳米(半升) 半夏(半升洗) 甘草(二兩炙) 麥冬(一升去心)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納粳米。煮米熟湯成。去米。溫服一升。日三服。

病人脈已解。而日暮微煩。以病新瘥。人強與谷。脾胃氣尚弱。不能消穀。故令微煩。損谷則愈。

脈已解者。病邪解而脈已和也。微煩、微熱也。解則不當復煩。而日暮微煩者。以病新瘥。不當與谷而強與之。胃虛谷實。不能勝之。則發煩熱也。損谷則愈者。謂不可以藥治之。但損其穀食。則胃自和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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