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雜療方第二十三
(案以下三篇。魏尤並不載。)
論一首、證一條、方二十二首
退五臟虛熱。四時加減柴胡飲子方。
(冬三月加)柴胡(八分) 白朮(八分) 大腹檳榔(四枚並皮子用) 陳皮(五分) 生薑(五分) 桔梗(七分) (春三月加)枳實 (減)白朮(共六味) (夏三月加)生薑(三分) 枳實(五分) 甘草(三分共八味) (秋三月加)陳皮(三分共六味)
上各㕮咀。分為三帖。一帖以水三升。煮取二升。分溫三服。如人行四五里。進一服。如四體壅。添甘草少許。每帖分作三小帖。每小帖。以水一升。煮取七合溫服。再合滓。為一服。重煮。都成四服。(〔原注〕疑非仲景方。)
〔鑑〕此方證不屬。不釋。
案程不載此方。蓋為宋人所附也。
長服訶黎勒丸方(〔原注〕疑非仲景方。)
訶黎勒(趙有煨字) 陳皮 厚朴(各三兩)
上三味。末之。煉蜜丸如梧子大。酒飲服二十丸。加至三十丸。
〔程〕二味破氣行氣之劑。不可長服。宜審之。
案本草云。訶黎勒。破胸膈結氣。
三物備急丸方(〔原注〕見千金。司空裴秀為散用。亦可。先和成汁。乃傾口中。令從齒間得入。至良驗。。千金云。張仲景三物備急丸。司空裴秀為散用。治心腹諸卒暴百病方。先和上。有口已噤可四字。外臺古今諸家丸方門同。)
大黃(一兩) 乾薑(一兩) 巴豆(一兩去皮心熬外研如脂。外外臺作別。沈脂作泥)
上藥各須精新。先搗大黃乾薑為末。研巴豆內中。合治一千杵。用為散。蜜和丸亦佳。密器中貯之。莫令歇。。主心腹諸卒暴百病。若中惡客忤。心腹脹滿。卒痛如錐刺。氣急口噤。停屍卒死者。以暖水若酒。服大豆許三四丸。或不下。捧頭起。灌令下咽。須臾當瘥。如未瘥更與三丸。當腹中鳴。即吐下便瘥。若口噤。亦須折齒灌之。(歇下。徐沈並千金。有氣字。程本金鑑。歇。作泄。)
〔鑑〕方名備急者。以備暴然諸腹滿腹急痛。及中惡客忤。噤閉卒死者也。若口噤亦須折齒灌之。是恐人不急救。則死之義。然不如後人管吹入鼻之法為良。李彣云。人卒得病欲死者。皆感毒厲邪陰不正之氣而然。三物相須。能蕩邪安正。或吐或下。使穢氣上下分消。誠足備一時急需也。
案停屍無考。蓋是即遁屍。巢源云。遁屍者。言其停遁在人肌肉血脈之間。瘥後復發。停遁不消。故謂之遁屍也。
千金月令抵聖備急丸。主幹霍亂。心腹百病。疰痛等方。
即本方。丸如綠豆大。每服空心服三丸。快利為度。
外臺許仁則巴豆等三味丸。療干霍。心腹脹滿。攪刺疼痛。手足逆冷。甚者流汗如水。大小便不通。求吐不出。求痢不下。須臾不救。便有性命之慮。
巴豆(一百枚熬去心皮) 乾薑(三兩崔氏以芒硝五兩代與千金同) 大黃(五兩)
上藥。先搗乾薑大黃為散。後別搗巴豆如膏。和前二味。同搗令調。細下蜜丸。以飲下。初服三丸。如梧子大。服訖數挼。用令轉動。速下利。良久不覺。則以熱飲投之良。
又古今錄驗。三味備急散。本療卒死感忤。宮泰以療人卒上氣。呼吸氣不得下喘逆。瘥後已為常用方。(出食飲水上氣方。)
即本方。合搗下篩。服半錢匕。得吐下則愈。
又古今錄驗。司空三物備急散。療卒死及感忤。口噤不開者。(即本方。出卒死。)
又崔氏備急散。療卒中惡。心痛脹滿。欲吐短氣方。
大黃(二兩) 桂心(四分) 巴豆(一分去皮熬研)
上三味。搗篩為散。取一錢匕。以湯七合和服。當吐下。即愈。甚妙。(肘後千金。治遁屍屍疰。心腹刺痛。不可忍方。三味酢和如泥。敷病上。)
千金翼。解散雷氏千金丸。
即本方。去乾薑。加硝石。煉蜜和丸。如小豆許。飲服一丸。日二。以利為度。
聖惠方備急丸。治霍亂心腹疰痛。冷氣築心。即本方。
又治因食熱飽。及飲冷水過多。上攻肺臟。喘急不已。
即本方。用巴豆一分。余同。
又治乾霍亂心腹㽲痛。氣短急。四體悶。不吐利。煩啘難忍。此名乾霍亂。斯須不救。即殺人。急治方。
即本方。加吳茱萸一兩。(用乾薑三分。大黃一兩。巴豆三枚。)上件藥搗羅為末。入巴豆。令勻。煉蜜和搗一二百。丸如梧桐子大。每服以粥飲下十五丸。須臾更以熱茶投之。當吐利。即瘥。
聖濟總錄。備急丸。治霍亂卒暴心腹痛。(即本方。)
十便良方。返魂丹。治腸內一切卒暴百病。(同上)
全生指迷論云。若寒熱如瘧。不以時度。腸滿膨脝。起則頭暈。大便不通。或時腹痛。胸膈痞悶。此由宿谷停留不化。結於腸間。氣道不舒。陰陽反亂。宜備急丸。(同上。出幼幼新書。瘧疾寒熱交作門。)
本事方。治痼冷在腸胃間。連年腹痛泄瀉。休作無時。服諸熱藥不效。宜先取去。然後調治。易瘥。不可畏虛以養病也。宜溫脾湯。(即千金方。溫脾湯。去人參。加厚朴桂枝。)不要晚食。分三服。溫服自夜至曉。令盡。不快。食前更以乾薑丸佐之。
即本方。加人參各等分。
上煉蜜為丸。如梧子大。服前湯時。用湯吞下一丸。米飲亦得。
御藥院方。備急丸。治積聚頭痛。
即本方。丸如豌豆大。米飲下一丸。羸人服半丸綠豆大。以大便利為度。
澹寮集驗方云。曾有婦人。熱而大便秘。脈實。子死腹中。已致昏不知人。醫用備急丸。胎下人活。
李氏脾胃論。備急丹。(主療分量。同千金等。)婦人有孕。不可服。如所傷飲食。在胸膈間。兀兀欲吐。反復悶亂。以物探吐去之。
李氏辨惑論云。易張先生。又名獨行丸。乃急劑也。又云。名備急大黃丸。
程氏醫學心悟云。獨行丸。治中食至甚。胸高滿悶。吐法不效。須用此藥攻之。若昏暈不醒。四肢僵硬。但心頭溫者。抉齒灌之。(即本方。三味各一錢。)研細。薑汁為丸。如黃豆大。每服五七丸。用薑湯化下。若服後瀉不止者。用冷粥湯飲之。即止。
治傷寒令愈不復。 紫石寒食散方(〔原注〕見千金翼。案千金翼云。張仲景紫石寒食散方。又巢源寒食散發候云。仲景經有紫石英方。蓋指此方。)
紫石英 白石英 赤石脂 鍾乳(研煉。趙研作碓) 栝蔞根 防風 桔梗 文蛤 鬼臼(各十分) 太一餘糧(十分燒) 乾薑 附子(炮去皮) 桂枝(去皮各四分)
上十三味。杵為散。酒服方寸匕。(千金翼。有人參一兩。為十四味。服下。有三字。)
〔鑑〕方未詳。不釋。
救卒死方。(肘後。冠張仲景諸要方六字。千金治卒魘死。)薤搗汁。灌鼻中。(千金。搗韭汁。灌鼻孔中。劇者灌兩耳。注。張仲景云。灌口中。)
〔鑑〕卒然昏死。皆屍蹶也。薤白。類蒜而小。北人謂之小根菜。南人謂之釣喬。是也。其味極辛。搗汁灌鼻。亦通竅噴嚏之意也。
又方 雄雞冠。割取血。管吹內鼻中。(肘後。雄上。有丹字。) 豬脂。如雞子大。苦酒一升。煮沸灌喉中。雞肝。及血。塗面上。以灰圍四旁。立起。(肘後。肝。作冠。恐非。)大豆二七粒。以雞子白。並酒和。盡以吞之。
〔鑑〕雄雞冠血。及肝。卵白。豬脂。大豆。酒醋等物。無非用陽物以勝陰祟也。管吹內鼻中。謂將雞冠血。或合熱酒。含在不病人口內。以葦管或筆管。插入病人鼻孔中。使氣連藥吹之。其藥自能下咽。氣通噤自開也。
肘後云。凡卒死中惡。及屍蹶。皆天地及人身自然陰陽之氣。忽有乖離痞隔。上下不通。偏竭所致。故雖涉死境。猶可治而生。緣氣未都竭也。當爾之時。兼有鬼神於其間。故亦可以符術而獲濟者。
巢源云。卒死者。由三虛。而遇賊風所為也。三虛。謂乘年之衰一也。乘月之空二也。失時之和三也。人有此三虛。而為賊風所傷。使陰陽偏竭於內。則陽氣阻隔於外。二氣擁閉。故暴絕如死也。若腑臟氣未絕者。良久乃蘇。然亦有挾鬼神之氣。而卒死者。皆有頃邪退乃活也。
救卒死而壯熱者方。礬石半斤。以水一斗半。煮消。以漬腳。令沒踝。
〔程〕厥陽獨行。故卒死而壯熱。岐伯曰。血之與氣。並走於上。則為大厥。厥則暴死。礬石收澀藥也。以之浸足。而收斂其厥逆之氣。
救卒死而目閉方。(肘後同。外臺引備急。)騎牛臨面。搗薤汁灌耳中。吹皂莢末鼻中。立效。
〔程〕按葛洪肘後方。治卒魘不寤。以青牛蹄或馬蹄。臨人頭上。即活。則騎牛臨面。系厭惡驅邪法也。目閉者。邪氣內著也。灌薤汁。以辟邪安魂。吹皂莢。以取嚏開竅。
救卒死而張口反折者方。(肘後外臺。口。引備急作目。)灸手足兩爪後。十四壯了。飲以五毒諸膏散。(〔原注〕有巴豆者。。外臺。爪下。有各字。注四字為原文。肘後同。)
〔程〕灸手足兩爪後。當是灸兩手足爪後。其文則順。以十爪甲為十二經之終始。灸之以接引陽氣。而回卒死。此惡氣中於太陽。令卒死而開口反張也。五毒諸膏散。方未見。
案肘後卒死門云。有三物備急丸散。及裴公膏。救卒死尤良。裴氏五毒神膏。見於百病備急散膏。無巴豆。而千金。加巴豆莽草薤白。為裴公八毒膏。所謂五毒諸膏散。蓋此類也。五毒。周禮鄭注。石膽丹砂雄黃礬石磁石。今考五毒膏八毒膏。但用丹砂雄黃耳。其餘並他品。而為五味八味也。
救卒死而四肢不收。失便者方。馬屎一升。水三斗。煮取二斗。以洗之。又取牛洞(〔原注〕稀糞也。)一升。溫酒灌口中。灸心下一寸。臍上三寸。臍下四寸。各一百壯瘥。(洗之。外臺。作洗足。)
〔程〕卒死而四肢不收者。無陽以行四末也。失便者。正氣衰微。不能約束便溺也。物之臭者。皆能解毒殺邪。故以牛馬糞。及後條狗糞治之。心下一寸。當是上脘穴。臍上三寸。當是中脘穴。臍下四寸。當是關元穴。灸之以復三焦之陽。而回其垂絕之氣。
救小兒卒死。而吐利。不知是何病方。狗屎一丸。絞取汁。以灌之。無濕者。水煮乾者取汁。(肘後用馬屎。沈本。無干者二字。)
〔鑑〕凡屎皆發陽氣。用狗屎。亦取發陽氣也。
屍厥。脈動而無氣。氣閉不通。故靜而死也。治方。(〔原注〕脈證見上卷。徐熔附遣云。見上卷。即第三葉。問曰寸口脈沉大而卒厥證一條是也。案肘後外臺。冠張仲景云四字。)菖蒲屑。內鼻兩孔中吹之。令人以桂屑著舌下。(肘後外臺。舌下下。有又云扁鵲法。治楚王效九字。。案說苑。扁鵲治虢太子屍厥。子明吹耳。三因方。名內鼻散。)
〔程〕甲乙經曰。屍厥者。死不知人。脈動如故。傷寒論曰。屍厥者。令人不仁。即氣閉不通。靜而死之謂也。菖蒲內鼻中。以通其肺氣。桂內舌下。以開其心竅。心肺開。則上焦之陽自能開發。屍厥之疾可愈。
又方(外臺宋本云。集驗療屍厥方。肘後千金文仲備急必效同。此本出素問。)剔取左角發方寸。燒末酒和。灌令入喉。立起。(方寸。肘後。作方二寸。外臺宋本。作方寸匕。燒灰以酒和。剔。素問作鬄。音剃。同剃。韓非子。嬰兒不剔首則腹痛。)
〔程〕內經曰。邪客於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之絡。此五絡。皆會於耳中。上絡左角。五絡皆竭。令人身脈皆動。而形無知也。其狀若屍。或曰屍厥。以竹管吹其兩耳。鬄其左角之發。方一寸。燔治。飲以美酒一杯。不能飲者灌之。立已。(見繆刺論。)今仲景亦剔左角之發治者。以左角為陽氣之所在。五絡之所繞。五絡皆竭。故剔其五絡之血餘以治之。和以酒灌者。助藥力而行氣血也。
肘後云屍厥之病。卒死而脈猶動。聽其耳中。循循如嘯聲。而股間暖是也。耳中雖然嘯聲。而脈動者。故當以屍蹶救之。巢源云。屍厥者。陰氣逆也。此由陽脈卒下墜。陰脈卒上升。陰陽離合。榮衛不通。真氣厥亂。客邪乘之。其狀如死。猶微有息而不常。脈尚動而形無知也。聽其耳內。循循有如嘯之聲。而股間暖者是也。
救卒死客忤死。還魂湯主之。方。(肘後無方名。冠張仲景諸要方六字。三因名追魂湯。〔原注〕千金方云。主卒忤鬼擊。飛屍。諸奄忽。氣絕無復覺。或已無脈。口噤拗不開。去齒下湯。湯下口不下者。分病人發左右。捉㩉肩引之。藥下。復增取一升。須臾立愈。。案千金無脈。作死一字。無拗字。捉㩉。作捉踏。取下有盡字。)
麻黃(三兩去節一方四兩。肘後千金翼用四兩) 杏仁(去皮尖七十個) 甘草(一兩炙〔原注〕千金。用桂心二兩。。案外臺。引肘後。療中惡短氣欲絕方。用桂心二兩。今本肘後。不用桂。)
上三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分令咽之。通治諸感忤。(外臺。引肘後云。通療諸昏客忤良。集驗。張文仲備急同。)
〔徐〕凡卒死及客忤死。總是正不勝邪。故陽氣驟閉而死。肺朝百脈為一身之宗。麻黃杏仁。利肺通陽之君藥。合炙甘以調中。故為救卒死主方。名曰還魂湯。著其功也。
〔鑑〕中惡客忤。便閉裡實者。仲景用備急丸。可知無汗表實者。不當用備急丸通里。當用還魂湯以通表也。通里者。抑諸陰氣也。通表者。扶諸陽氣也。昧者不知。以麻黃為入太陽發汗之藥。抑知不溫覆取汗。則為入太陰通陽之藥也。陽氣通動。魂可還矣。
又方(肘後。冠張仲景諸要方。外臺引肘後。)
韭根(一把) 烏梅(二七個。肘後作二十個) 吳茱萸(半升炒。肘後作半斤)
上三味。以水一斗煮之。以病人櫛內中。三沸。櫛浮者生。沉者死。煮取三升。去滓。分飲之。(水一斗。外臺。作勞水一升。)
〔徐〕韭根有薤白之功。烏梅有開關之力。吳茱萸能降濁陰。陰降而關開。則魂自還。故亦取之。然櫛浮則生。沉則死。蓋櫛為本人日用之物。氣之所及也。浮則其人陽氣未絕。沉則久已有陰無陽。故主死。然仍分飲之。信櫛無寧信藥耳。
〔程〕方亦可解。而櫛之浮沉。則不可解也。
肘後云。客忤者。中惡之類也。多於道間門外得之。令人心腹絞痛。脹滿氣衝心胸。不即治亦殺人。又云。客者客也。忤者犯也。謂客氣犯人也。
救自縊死。旦至暮雖已冷。必可治。暮至旦小難也。恐此當言忿氣盛故也。然夏時夜短於晝。又熱。猶應可治。又云。心下若微溫者。一日以上猶可。治之方。(救。外臺。作仲景云三字。忿。趙本外臺。作陰。為是。。案巢源云。自縊死。旦至暮。雖已冷。必可治。暮至旦則難治。此謂其晝則陽盛。其氣易通。夜則陰盛。其氣難通。可以證也。治之方。外臺。作活一字。)徐徐抱解。不得截繩。上下安被臥之。一人以腳踏其兩肩。手少挽其發。常弦弦勿縱之。一人以手按據胸上。數動之。一人摩捋臂脛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並按其腹。如此一炊頃。氣從口出。呼吸眼開。而猶引按莫置。亦勿苦勞之。須臾可少桂湯及粥清含與之。令濡喉。漸漸能咽。及稍止。若向令兩人以管吹其兩耳罙好。此法最善。無不活者。(據。程金鑑。作揉。及稍。外臺作乃稍。若向二字。程金鑑。作更一字。外臺作兼一字。罙。程金鑑。作朵。無好字。外臺。作彌。趙本音釋。罙。莫分切。深入也。並義難通。外臺為是。)
〔鑑〕觀此諄諄告切。仲景仁心。惟恐人畏其繁瑣。而不治也。此法嘗試之。十全八九。始知言果不謬。弦弦猶言緊緊也。揉胸按腹。摩臂脛屈伸之。皆引導其氣之法也。
巢源云。徐徐捧下。其陰陽經絡。雖暴壅閉。而臟腑真氣。故有未盡。所以猶可救療。故有得活者。若見其懸柱。便忽遽截斷其繩。舊云則不可救。此言氣已壅閉。繩忽暴斷。其氣雖通。而奔走運悶。故則氣不能還。即不得復生。千金治自縊死方。凡救自縊死者。極須按定其心。勿截繩。手抱起。徐徐解之。心下尚溫者。以氍毹覆口鼻。兩人吹其兩耳。
肘後。療自縊死。心下尚微溫久猶可治方。徐徐抱解其繩。不得斷之。懸其發。令足去地五寸許。塞兩鼻孔。以蘆管內其口中至咽。令人噓之。有頃。其腹中礱礱。或是通氣也。其舉手撈人。當益堅捉持。更遞噓之。若活了能語。乃可置。若不得懸發。可中分發。兩手牽強耳。又方。皂莢末。蔥葉吹其兩鼻孔中。逆出復內之。又方。以蘆管。吹其兩耳。極則易人吹。取活乃止。若氣通者。以少桂湯。稍稍咽之。徐徐乃以少粥清與之。(出外臺。今本肘後無考。)管氏五絕治法云。徐徐放下。將喉氣管捻圓。揪髮向上揉擦。用口對口接氣。糞門用火筒吹之。以半夏皂角搐鼻。以薑汁調蘇合香丸灌之。或煎水香細辛湯。調灌亦得。如蘇可治。繩小痕深。過時身冷者不治。。程氏醫學心悟云。予嘗見自暮至旦。而猶救活者。不可輕棄也。。顧氏瘍醫大全云。必須心口尚溫。大便未下。舌未伸出者救活。
案桂湯。諸書無考。蓋此單味桂枝煎湯耳。而洗冤錄。引本經之文。後載官桂湯方。未知何本。錄左備考。
洗冤錄。 官桂湯
廣陳皮(八分) 厚朴 半夏(各一錢) 肉桂 乾薑(各五分) 甘草(三分)
凡中暍死。不可使得冷。得冷便死。療之方。(外臺。引肘後。今本肘後無考。)屈草帶。繞暍人臍。使三兩人溺其中。令溫亦可。用熱泥和屈草亦可。扣瓦碗底按。及車缸以著暍人。取令溺。須得流去。此謂道路窮卒無湯。當令溺其中。欲使多人溺。取令溫。若湯便可與之。不可泥及車缸。恐此物冷。暍既在夏月。得熱泥土。暖車缸。亦可用也。(外臺。屈草帶。作屈草帶。按及作若脫。著暍人。作著暍人臍上。須得。作不得。令溺其中。作令人溺其中。欲使上。有仲景云三字。若湯間。有有字。與之下。有仲景云三字。不可下。有用字。)
〔程〕中暍不可得冷。猶被凍不可沃以熱湯。寒熱拒隔。反為大害。(本草。車轄。一名車缸。即車軸鐵轄頭。)
巢源云。夏月炎熱。人冒涉途路。熱毒入內。與五臟相併。客邪熾盛。或郁瘀不宣。致陰氣卒絕。陽氣暴壅。經絡不通。故奄然悶絕。謂之暍。然此乃外邪所擊。真臟未壞。若遇便治救。氣宣則蘇。夫熱暍不可得冷。得冷便死。此謂外卒以冷。觸其熱。蘊積於內。不得宣發故也。
三因方云。中暑悶倒。急扶在陰涼處。切不可與冷。當以布巾衣物等蘸熱湯。熨臍中及氣海。續以湯淋布上。令徹臍腹。暖即漸醒。如倉卒無湯處。掬道上熱土。於臍上。仍撥開作窩子。令人更溺於其中。以代湯。急嚼生薑一大塊。冷水送下。如已迷亂悶。嚼大蒜一大瓣。冷水送下。如不能嚼。即用水研灌之。立醒。
葉氏避暑錄話云。道路城市間。中暑昏僕而死者。此皆虛人勞人。或飢飽失節。或素有疾。一為暑氣所中。不得泄則關竅皆窒。非暑氣使然。氣閉塞而死也。大蒜一握。道上熱土。雜研爛。以新水和之。濾去滓。抉其齒灌之。有頃即蘇。
救溺死方外臺。(引小品云。療溺死。若身尚暖者方。)取灶中灰兩石余。以埋人。從類至足。水出七孔。即活。
〔鑑〕嘗試蠅子落水而死者。用灶灰埋之自治。(案出本草綱目冬灰條。)李彣曰。灶灰得火土相生之氣。以埋人。則外溫衛氣。而內滲水濕。故能使水出七孔而活。
巢源云。人為水所沒溺。水從孔竅入。灌注腑臟。其氣壅閉故死。若早拯救得出。即泄瀝其水。令氣血得通。便得活。經半日及一日。猶可活。氣若已絕。心上暖。亦可活。
千金。治落水死方。以灶中灰。布地令厚五寸。以甑側。著灰上。令死者伏於甑上。使頭少垂下。炒鹽二方寸匕。內竹管中。吹下孔中。即當吐水。水下因去甑。下死者著灰中。壅身。使出鼻口。即活。。又方。掘地作坑。熬數斛灰。內坑中。下死人。覆灰。濕徹即易。勿令大熱煿人。灰冷更易。半日即活。
上療自縊溺暍之法。並出自張仲景為之。其意殊絕。殆非常情所及。本草所能關。實救人之大術矣。傷寒家。數有暍病。非此遇熱之暍。(〔原注〕見外臺肘後目。。案外臺。引肘後。今本肘後無考。意下。有理字。程所能下句。實。作系。外臺作亦非本草之所能開悟。實下。有拯字。程本無數字。外臺作別復二字。又暍病下。有在上仲景論中六字。程之暍下。有詳之二字。沈本金鑑。不載。此條。原注。目字。疑是同字訛。俞本無目字是。)
案三因方云。傷暑中暍。其實一病。但輕重不同。新校正要略者。乃云傷寒家別有暍病。非也。又本草綱目。人尿附方。引此條。亦為林億語。並誤。殊不知此肘後文。外臺已引之。疏亦甚。
治馬墜。及一切筋骨損方。(〔原注〕見肘後方。案今本肘後無考。千金傷損門。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湯方注。引肘後云。仲景方。用大黃云云。詳註左。)
大黃(一兩切浸湯成下。肘後用三兩) 緋帛(如手大燒灰) 亂髮(如雞子大燒灰用) 久用炊單布(一尺燒灰。肘後一尺上有方字) 敗蒲(一握三寸。肘後寸下有切字)桃仁(四十九個去皮尖熬) 甘草(如中指節炙銼)
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湯成。內酒一大盞。次下大黃。去滓。分溫三服。先銼敗蒲席半領。煎湯浴。衣被蓋覆。斯須通利數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血也。(肘後。先字。作別。斯字。作服藥二字。)
〔徐〕從高墜下。雖當救損傷筋骨為主。然頓跌之勢。內外之血。必無不瘀。瘀不去則氣不行。氣不行則傷不愈。故以桃仁大黃。逐瘀為主。緋帛。紅花之餘。亂髮。血之餘。合童便以消瘀血。敗蒲亦能破血行氣。故入煎。能療腹中損傷瘀血。湯浴能活周身血氣。然筋骨瘀血。必有熱氣滯郁。故以炊單布。受氣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滯通氣。從其類也。加少炙甘草。補中以和諸藥也。
千金桃仁湯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 亂髮(一握) 大黃(如指節大一枚)
上三味。以布方廣四寸。以繞亂髮燒之㕮咀。大黃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盡服血盡出。
禽獸魚蟲禁忌並治第二十四
論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金鑑云。金匱要略。二十四二十五兩門。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後人補入。注家或注或刪。但傳世已久。難以削去。茲仍附原文。另為一篇。以存參考云。
凡飲食滋味。以養於生。食之有妨。反能為害。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切見時人不閒調攝。疾疢競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須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與病相宜。有與身為害。若得宜則益體。害則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難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雖云救急。不可熱飲。諸毒病得熱更甚。宜冷飲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無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熱。熱飲則助其毒勢也。
案王充論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陽之熱氣也。中人人毒。人食湊懣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則謂之毒矣。又云。天下萬物。含太陽氣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蟲則為蝮蛇蜂蠆。在草則為巴豆冶葛。在魚則為鮭與䱙。乃知毒物皆熱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腎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腎。四季不食脾。辯曰。春不食肝者。為肝氣王脾氣敗。若食肝則又補肝。脾氣敗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時。不可以死氣入肝。恐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以肝補之佳。餘臟准此。(傷。原本徐程作復。今依趙本金鑑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獸。聖人以之養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漢書藝文志。神農黃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載。豈其遺歟。
凡肝臟自不可輕啖。自死者彌甚。(肘後云。搗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鑑〕謂諸畜獸臨殺之時。必有所驚。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輕啖。如獸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癘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臺引張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須以生薑湯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壽書云。臨死驚風入心。絕氣歸肝。俱不可多食。必傷人。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勿食之。使人來生。復其報對矣。
〔程〕畜獸雖異於人。其心亦神識所舍。勿食之。生殺果報。諒不誣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著塵土者。不可食之。豬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異。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見水自動。熱血不斷。塵土不汙。並同。
諸肉及魚。若狗不食。鳥不啄者。不可食。(諸。徐沈作豬。非也。下同。)
〔鑑〕凡禽獸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諸肉不幹。火炙不動。見水自動者。不可食。(不動。程金鑑。作而動。食下。趙有之字。)肉中有如朱點者。不可食之。
〔鑑〕朱點惡血所聚。此色惡不食也。
六畜肉。熱血不斷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當自識之。
隋蕭吉五行大義云。十二屬。並是鬥星之氣。散而為人之命。繫於北斗。是故用以為屬。春秋運鬥樞曰。樞星散為龍馬。旋星散為虎。機星散為狗。摧星散為蛇。玉衡散為雞兔鼠。闔陽散為羊牛。搖光散為猴猿。此等皆上應天星。下屬年命也。
食肥肉及熱羹。不得飲冷水。
〔鑑〕食肥肉熱羹。後繼飲冷水。冷熱相搏。膩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變。慎之慎之。
諸五臟。及魚。投地塵土不汙者。不可食之。穢飯餒肉臭魚。食之皆傷人。
〔程〕物已敗腐。必不宜於臟腑。食之則能傷人。臭惡不食也。
自死肉。口閉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閉則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則有毒。不可食之。
〔鑑〕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殺人。
〔程〕首。頭向也。凡獸向殺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獸之有靈知。故食之殺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樂其生不忘本也。獸豈無靈知者邪。
食生肉飽飲乳。變成白蟲。(〔原注〕一作血蠱。)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飲乳汁。西北人則有之。脾胃弱者。未有不為蟲為蠱。
〔鑑〕食生肉飽。即飲乳酪。則成濕熱。必變生白蟲。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堅積。宜利藥下之。
〔鑑〕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瀉。為其毒自下。或致堅積。宜下藥利之。
脯藏米甕中有毒。及經夏食之。發腎病。
〔鑑〕脯肉藏米甕中。受濕熱鬱蒸之氣。及經夏已腐者。食之腐氣入腎。故發腎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據千金。治下。脫食字。)黃柏屑。搗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黃柏末方寸匕。)
治食鬱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蓋之。隔宿者是也。漏脯。茅屋漏下沾著者。是也。)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後。犬。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謂諸生肉。及熟肉。內器中密閉頭。其氣壅積不泄。則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之。乃殺人。其輕者亦吐利煩亂不安。又云。凡諸肉脯。若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則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張文仲云。茅室諸水。迷脯為漏脯。又云。肉閉在密器中。經宿者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後云。此是郁脯。)大豆濃煮汁。飲數升即解。亦治貍肉漏脯等毒。(貍。肘後。及外臺。引張文仲作諸。千金不載此方。云。曲一兩。鹽兩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糞。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止解肉毒也。
〔鑑〕地漿能解諸毒。掘得黃土。有泉滲出。謂之地漿。三尺大概言也。未見黃土。皆穢土。得黃土。乃可取用。
案證類本草弘景地漿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攪濁少頃。取清用之。故曰地漿。亦曰土漿。金鑑之說。未見所本。
治六畜鳥獸肝。中毒方。(外臺。引張文仲同。)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程〕豆豉。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諸毒。(案本於別錄豆豉主治。)
馬腳無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馬前兩足膝上。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蟬屍。
〔鑑〕凡馬皆有夜眼。若無者。其形異。故勿食之。本綱張鼎云。馬生角。馬無夜眼。白馬青蹄。白馬黑頭者。並不可食。令人癲。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程本。酸。作駿。徐沈云。酸。當作駮。出秦穆公岐下野人傳。蓋馬肉無不酸者。外臺。引張文仲。亦作駿。)
〔程〕馬肉苦冷有毒。故飲酒以解之。孟詵曰。食馬肉。毒發心悶者飲清酒則解。飲濁酒則加。韓非子曰。秦穆公亡駿馬。見人食之。繆公曰。食駿馬肉。不飲酒者殺人。即飲之酒。居三年。食駿馬肉者。出死力解繆公之圍。
案穆公事。又見呂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駿馬肉。及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則死。程注為是。
馬肉不可熱食。傷人心。
〔鑑〕馬屬火。肉熱火甚。恐傷心。當冷食之。
馬鞍下肉。食之殺人。(外臺。引文仲。千金黃帝云。白馬鞍下。烏色徹肉裡者。食之傷人五臟。)
〔程〕馬鞍下肉。多臭爛有毒。食之必殺人。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下同。)白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鈐經曰。白馬青蹄。皆馬毛之利害者。騎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馬肉豚肉共食飽。醉臥。大忌。
〔鑑〕馬肉屬火。豚肉屬水。共食已屬不和。若醉飽即臥。則傷脾氣。故曰大忌。
本綱孟詵云。馬肉同豚肉食。成霍亂。
驢馬肉。合豬肉食之。成霍亂。
〔程〕諸肉雜食。傷損腸胃。撩亂臟腑。故成霍亂。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馬肝。一名懸烽。
王充論衡云。馬肝。氣勃而毒盛。故食走馬肝殺人。
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臺。引張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後千金外臺。並作兩鬥尖。)
〔程〕馬稟火氣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無膽。而木臟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漢武帝云。食肉無食馬肝。又云。文成食馬肝而死。韋莊云。食馬留肝。則其毒可知矣。馬食鼠屎。則腹脹。故用鼠屎而治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
案食肉無食馬肝。見史記儒林傳。景帝語。程誤。又云。乃是武帝語。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結也。味鹹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鑑〕人垢。即人頭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馬肝肉。諸脯肉毒方。取頭垢。如棗核大。吞之起死人。肘後云。食六畜鳥獸。幞頭垢一錢匕。外臺引張文仲云。服頭垢一錢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頭巾中垢一錢。熱水服取吐。大明云。頭垢中蠱毒蕈毒。米飲或酒化下。並取吐為度。依以上諸方。則金鑑為是。然人垢亦吐人。見儒門事親。
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外臺。引張文仲云。食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後亦同。)
香豉(二兩。外臺作二百粒。) 杏仁(三兩。外臺作二十枚。)
上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外臺。作上二味。合於炊飯中蒸之。搗丸服之。立瘥。肘後作蒸之五升飯下。熟合搗之。兩朝服令盡。)
〔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氣。則毒可除。
又方 煮蘆根汁飲之。良。(千金云。蘆根汁。飲以浴即解。)
〔鑑〕蘆根味甘性寒。解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黃。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黃者。疫厲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豬肉食之。必作寸白蟲。(千金黃帝云。)
〔程〕牛肉性滯。豬肉動風。入胃不消。釀成濕熱。則蟲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蟲者。視人之胃氣何如耳。
青牛腸。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腸性溫。犬肉性熱。溫熱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從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蟲。如馬尾。割去勿食。食則損人。
〔程〕春夏之交。濕熱蒸郁。牛感草之濕熱。則蟲生於胃。而緣入肺竅。故勿食之。
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鑑〕古人煉藥。多用桑柴火。楮實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燒用。何以蒸炙諸肉食之。即生蟲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殺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髮向後順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誤啖蛇則死。亦有蛇吐毒著草。牛食其草亦死。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飲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 以泔洗頭。飲一升愈。牛肚細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從鼻灌之。其肝則獨。乳汁能解獨肝牛肉毒。啖蛇牛。當是獨肝牛也。以泔洗頭飲者。取頭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類相親。同氣相求。大發其汗。以出其毒也。
〔鑑〕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條別錄云。解獨肝牛肉毒。合濃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綱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飲之。即解。(肘後云。飲一二升)
〔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熱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臟皆平溫。唯肉屬火而大熱。人宿有熱者。不可食之。
時珍云。羊肉大熱。熱病及夭行病。瘧疾病後。食之必發熱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害人。(千金黃帝云。)
〔程〕生魚。鮓之屬。酪。乳之屬。生魚與酪。食尚成內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懸筋。食之令人癲。(徐沈懸上。無羊字。千金黃帝云。)
〔程〕〔鑑〕此義未詳。
白羊黑頭。食其腦。作腸癰。(千金黃帝云。下同。)
〔程〕羊腦有毒。食之發風疾。損精氣。不唯作腸癰也。方書只用為外敷藥。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臟。
〔鑑〕羊肝生椒。皆屬於火。共食恐損傷人五臟。
豬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悶。
〔程〕豬肉能閉血脈。與羊肝合食。則滯氣。故令人心悶。豬肉。以生胡荽同食。爛人臍。
〔程〕胡荽。損精神發痼疾。豬肉。令人乏氣少精。發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爛臍則不可解。
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鑑〕豬脂滑利。梅子酸澀。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豬肉。和葵食之少氣。
〔程〕葵性冷利。生痰動風。豬肉令人乏氣。合食之。非止於少氣也。〔鑑〕此義未詳。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發惡瘡。(肉。原本作人。今依徐程沈金鑑改。和。金鑑。作合。千金黃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後。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則發冷痛。蒲白。想是蒲筍之類。當詳之。
〔鑑〕發惡瘡。此義未詳。
案本草蘇敬云。香蒲可作薦者。春初生取白為菹。又蘇頌云。其中心入地。白蒻大如匕柄者。生啖之。知是蒲白。乃蒲蒻。一名蒲筍。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婦食之。令子青盲。男子傷精。(外臺。引肘後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竅。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見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類相感。了不可知。其於胎教。不可不慎也。又麋脂能痿陽傷精。麋角能興陽益髓。何一體中。而性治頓異耶。
案李時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竅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竅恐誤。
獐肉。不可合蝦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人。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動氣。蝦能動風熱。生菜梅李。動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終身不愈。
〔程〕張鼎云。腹中有積聚寒熱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鑑〕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內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發瘻瘡。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則毒散於筋絡。令發瘻瘡。
巢源。養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殘食。作鼠瘻。發於頸項。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瘡。如有蟲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堅。或腹脹口乾大渴。心急發熱。妄語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鱉雞鴨。令子無聲音。
〔程〕妊娠食兔肉。則令子缺唇。食羊肉。則令子多熱。食鱉肉。則令子項短。不令無聲音也。若食犬肉。則令子無聲音。雞鴨肉。胎產需以補益。二者不必忌之。
〔鑑〕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案二說未詳孰是。故兩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外臺引肘後云。兔肉。不可雜獺肉及白雞心食。)
〔鑑〕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千金黃帝云。兔肉和獺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屍。共白雞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黃。
兔肉。著乾薑食之。成霍亂。
〔程〕兔肉味酸。乾薑味辛。辛能勝酸。故合食之。成霍亂。陶弘景曰。並不可與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閉作開。)
〔程〕鳥自死。必斂翅閉口。若張翅開口。其死也異。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傷。故食之能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黃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療。作六指。)
〔鑑〕距。雞腳爪也。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烏雞白首者。不可食之。
〔鑑〕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共葫蒜食之。滯氣。(〔原注〕一云。雞子。。案葫蒜。即大蒜。)
〔程〕雞。能動風。蒜。能動痰。風痰發動。則氣壅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程〕山雞。鸐雞也。小於雉而尾長。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蟲蟻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鳥獸肉同食。即單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鱉肉食之。
〔程〕鴨卵性寒。發冷氣。鱉肉性冷。亦發冷氣。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亂無恥。(金鑑。肉下。有飲酒二字。案此依陶弘景注而補之。)
〔程〕雀性最淫。周書云。季秋雀入大水為蛤。雀不入水。國多淫泆。物類相感。理所必然。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壯陽益氣。得李子酸澀。則熱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為蜃蛤。高誘注。謂蚊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禱家。用燕召龍。能興波祈雨。故名遊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遊波而立泛。其召龍之說。似亦有之也。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程〕箭藥多是射罔毒。射罔。乃烏頭所熬。大豆汁。能解烏頭毒故也。咸能勝熱。故鹽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獵人。多用射罔藥。塗箭頭。以射蟲鹿傷皮則死。以其有毒故也。人獲此肉。除箭處。毒肉不盡。食之則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誤食肉處去毒箭遠。毒氣不深。其毒則輕。雖不死。猶能令人困悶吐利。身體痹不安。罔藥以生烏頭搗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後云。肉有箭毒。以藍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臺。引張文仲云。禽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可以藍汁大豆。解射罔也。依此則鹽是藍之訛。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藥毒。方稱大豆汁解百藥毒。余試之大懸絕不及甘草。又能加之為甘豆湯。其驗尤奇。
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食之殺人。(以下四條。外臺。引肘後。)
魚頭中。無鰓者。不可食之。殺人。(〔程〕能殺人。詳酉陽雜俎。)
魚無腸膽者。不可食之。三年陰不起。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不可食之。
〔鑑〕以上皆怪異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鱗甲。則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損人神。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見為害。或飛潛之物。合食所當忌耶。或過之不消。則魚能動火。雞能動風。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雲。雞同魚汁食。成心瘕。
魚不得合鸕鷀肉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鸕鷀食魚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詵云。鸕鷀性制魚。若合食不利人。
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豬肝食之。害人。
〔程〕鯉魚鮓。小豆藿。味皆咸。咸能勝血。故陶弘景雲。合食成消渴。其子合豬肝食。傷人神。
〔鑑〕小豆藿。即小豆葉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外臺。引肘後。犬上。有白字。)
〔程〕鯉魚犬肉。俱令熱中。不可合食。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豬肝食。(外臺。引肘後。雉肉。作豬肝。)
〔程〕鯽魚。同猴雉肉豬肝食。生癰疽。
鯷魚。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縮。(外臺。引肘後云。鯷魚不可合鹿肉食之。)
〔程〕鯷魚。鮎魚也。鯷魚鹿肉。皆能治風。生食反傷其筋脈。致令筋甲縮。
青魚鮓。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並麥醬食之。(醬。原本作中。今依程本金鑑改之。外臺。引肘後。作醬。)
〔程〕青魚鮓。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動風。發痼疾。必與青魚鮓不相宜。鮓味鹹。麥醬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鰍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鰍鱔。為無鱗魚。白犬血。為地厭。非唯不可合食。抑衛生家所當忌也。又鰍鱔善竄。能動風。白犬血。性熱能動火。是不可合食。
龜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臺。引肘後云。不可合瓜。及飲酒。)
〔程〕仲景以龜肉忌酒果子。而蘇恭以龜肉釀酒。治大風。陶弘景曰。龜多神靈。人不可輕殺。更不可輕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鱉目凹陷者。及厭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趙作回。非。厭。趙及外臺。引肘後。作壓。程金鑑。作腹。)
〔程〕淮南子曰。鱉無耳。以目為聽。目凹陷則歷年多。而神內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則物已靈異矣。食之有害。
案厭壓。並與厴同。唐韻。厴於琰反。腹下厴。
其肉不得合雞鴨子食之。(外臺。引肘後。趙其上。有又字。)
〔程〕鱉肉令人患水。雞子令人動風。鴨子令人氣短。不可合食。
龜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龜鱉肉。皆反莧菜。食之成鱉瘕。
陶弘景雲。昔有人。銼鱉。以赤莧同包。置濕地。經旬皆成生鱉。
蝦無須。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無須。失蝦之形。腹黑。必蝦之毒。色白反蝦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膾。飲乳酪。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程〕鱠。乃生魚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黏滯。合而食之。則停留於胃。為瘕為蟲也。
鱠食之。在心胸間不化。吐復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癥病。治之方。
橘皮(一兩) 朴硝(二兩) 大黃(二兩。肘後千金用三兩)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即消。(案據千金。大升。當二升。小升。當一升。)
〔程〕橘皮。能解魚毒。硝黃。能下癥瘕。
千金。治食魚鱠。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癥瘕。方。
厚朴(三兩) 大黃(二兩)
上二味。㕮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盡服立消。人強者。倍大黃。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
又治食魚鱠不消方。
大黃(三兩切) 朴硝(二兩)
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頓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兩。
肘後。食豬肉。遇冷不消。必成蟲癥。下之方。
大黃。朴硝。各一兩。芒硝亦佳。煮取一升。盡服之。若不消。並皮研杏子。湯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驗。
食鱠多不消。結為癥病。治之方。(外臺。引肘後。作療食鱠過多。冷不消。不療必成蟲瘕。)
馬鞭草
上一味。搗汁飲之。。或以姜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外臺。引肘後。作馬鞭草。搗絞取汁。飲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諸吐藥吐之。千金同。云生薑亦良。)
〔程〕馬鞭草。味苦寒。下癥瘕破血。姜葉。亦能解魚毒。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後云。治食魚中毒。面腫煩亂者。今本。面腫以下無。)
橘皮
濃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極冷飲。立驗。)
〔程〕神農經曰。橘皮。主胸中瘕熱逆氣。通神明。魚毒食毒。俱可解。
食鯸鮧魚。中毒方。(徐沈無鮧字。非。)
蘆根
煮汁服之。即解。(肘後云。食鱸魚肝。及鯸鮧魚。中毒。銼蘆根。煮汁飲一二升。良。)
〔鑑〕鯸鮧。即河豚魚。味美。其腹膄。呼為西施乳。頭無鰓。身無鱗。其肝毒血殺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惟蘆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蘆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魚肝。及腹內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臺。引肘後。)
〔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異。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
煮汁。飲之三升。。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徐沈。脫子字。)
外臺。引肘後。療食蟹。及諸餚膳中毒方。濃煮香蘇。飲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證類本草。引金匱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飲之。亦治凡蟹未經霜多毒。
又方 冬瓜汁。飲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蘇。冬瓜。並解魚蟹毒。
傅肱蟹譜云。不可與柿子同食。發霍亂。孟詵云。大黃紫蘇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臺。引肘後。者。作煮。)
〔程〕未遇霜者。霜降節前也。節前食水莨菪。故有毒。霜降節後。食稻將蟄。則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濱。有大毒。
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則悶亂欲死。若經霜以後。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霜蟹。煮食之。則多有中毒令人悶亂。精神不安。肘後云。是水莨所為。蟛蜞亦有毒。蔡謨食之幾死。本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後將蟄。故味美。乃可食之。案熟字。外臺巢源為熟煮之義。然蟹非可生食物。則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是蟄之訛。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絲。黏食上。故不可食。
凡蜂蠅蟲蟻等。多集食上。食之致瘻。
〔程〕蜂蠅蟲蟻。稟濕熱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濕熱之毒。傳於肌肉。致生瘻瘡。
案巢源。有蜂瘻蠅瘻蟻瘻。皆由飲食內有蜂蠅等。因誤食之。毒入於五臟。流出經絡。變生諸瘻。證證各異。今不繁引。
果實菜谷禁忌並治第二十五
果子生食。生瘡。
〔程〕諸果之實。皆成於夏秋。稟濕熱之性。食之故令生瘡。
果子落地經宿。蟲蟻食之者。人大忌食之。
〔程〕落地經宿。則果壞。蟲蟻食之。則果毒。在人大忌食之。令人患九漏。
生米。停留多日。有損處。食之傷人。
〔程〕有損處。謂為蟲鼠所食。皆有毒。故傷人。
桃子。多食令人熱。仍不得入水浴。令人病淋瀝寒熱病。(沈無寒字。程金鑑。作寒熱淋瀝病。並非。)
〔程〕桃實。酸甘辛。生於春則味酸。成於夏則酸甘。成於秋則酸辛。其性熱。故多食令人熱也。若多食。而入水浴。則酸味不得內泄。多令人癃。水寒之氣。因而外客。故令人寒熱也。
案淋瀝。寒熱連綿不已之謂。肘後云。屍注。大略使人寒熱淋瀝。恍恍默默。不的知其所苦。又外臺云。勞極之病。吳楚謂之淋瀝是也。程及金鑑。以為癃誤。千金。黃帝云。飽食桃。入水浴。成淋病。此是別義。
杏酪不熟。傷人。(金鑑。一云。殺人。)
〔程〕古人。杏酪。以酒蜜釀成。亦有甘草生薑汁熬成者。以杏仁有毒。半生半熟。皆能害人也。今人另有製法。案杏酪。一名杏酥。藏器云。服之潤五臟。去痰嗽。生熟吃俱可。若半生半熟。服之殺人。金鑑。為杏酪二物誤。
梅多食。壞人齒。(千金食治同。)
〔程〕梅實。能致津液。津液出則骨傷。以腎主五液。齒為腎之標故也。(案時珍發明。詳論此理。程注本之。當參考。)
案本草。食梅齒齼者。嚼胡桃肉解之。蓋胡桃補腎也。
李不可多食。令人臚脹。
〔鑑〕李味酸澀。若多食。則中氣不舒。故令人腹脹。
林檎。不可多食。令人百脈弱。(千金同。)
〔程〕林檎。酸澀而閉百脈。故多食。令人百脈弱。
橘柚。多食。令人口爽不知五味。
〔程〕橘柚。味酸能戀膈。生痰聚飲。飲聚膈上。則令口痰不知咳。
〔鑑〕尚書注。小曰橘。大曰柚。二者其味皆酸。而性寒。若過食則口雖爽。而五味不知焉。
案時珍云。橘皮。下氣消痰。其肉生痰聚飲。表裡之異如此。程注本之。但爽字未妥。案爾雅釋言。爽。瘥也。忒也。老子。五味令人口爽。乃為口失味之義。
梨不可多食。令人寒中。金瘡產婦。亦不宜食。(千金云。金瘡產婦。勿食。令人萎困寒中。)
〔程〕梨性大寒。故令人寒中。寒能凝血脈。故金瘡產婦。不宜食。
櫻桃。杏。多食。傷筋骨。
〔鑑〕櫻桃。杏。味酸性寒。若過食則傷筋骨。內經云。酸則傷筋。寒主傷骨。故傷筋骨。
安石榴。不可多食。損人肺。(肺。徐沈作腹。千金。與原文同。)
〔鑑〕安石榴。味酸澀。酸澀則氣滯。肺主氣。宜利而不宜滯。滯則傷損矣。故不可過食也。
本草。震亨云。榴者。留也。其汁酸。性滯戀成痰。
胡桃。不可多食。令人動痰飲。(千金云。動痰飲。令人噁心吐水吐食。)
〔程〕胡桃。能潤肺消痰。今令人動痰飲。何也。以胡桃性熱。多食則煎熬津液。而為痰飲矣。
生棗。多食令人。熱渴氣脹寒熱。羸瘦者。彌不可食。傷人。(千金。食治方。)
〔程〕生棗。味甘辛氣熱。以辛熱則令人渴。甘則令人氣脹也。羸弱者。內熱必盛。而脾胃必虛。故彌不可食。
食諸果中毒。治之方。
豬骨(燒過。過趙作灰金鑑二字作煅黑)
上一味。末之。水服方寸匕。。亦治馬肝漏脯等毒。
〔程〕豬骨。治諸果毒。亦治馬肝漏脯毒。其義不可曉。
〔鑑〕以豬骨治果子毒。物性相制使然。治馬肝毒者。以豬畜屬水。馬畜屬火。此水剋火之義也。治漏脯毒者。亦骨肉相感之義也。
木耳赤色。及仰生者勿食。。菌仰卷。及赤色者。不可食。(證類。引金匱玉函。耳下赤字。作青。)
〔程〕木耳諸菌。皆覆卷。仰卷則變異。色赤則有毒。故不可食。
食諸菌中毒。悶亂欲死。治之方。
人糞汁。飲一升。土漿。飲一二升。
大豆。濃煮汁飲之。服諸吐利藥。並解。
〔鑑〕李彣曰。悶亂欲死。毒在胃也。服吐利藥。並解使毒氣上下分消也。
巢源云。凡園圃所種之菜。本無毒。但蕈菌等物。皆是草木變化所生。出於樹者為蕈。生於地者為菌。並是鬱蒸濕氣。變化所生。故或有毒者。人食遇此毒。多致死甚疾速。其不死者。猶能令煩悶吐利。良久始醒。
千金。治食山中樹菌中毒方。
人屎汁。服一升良。
又解諸菌毒。
掘地作坑。以水沃中攪令濁。澄清飲之。名地漿。
本草。陳藏器云。菌冬春無毒。秋有毒。有蛇蟲從下過也。夜中有光者。欲爛無蟲者。煮之不熟者。煮訖照人無影者。上有毛下無紋者。仰卷赤色者。並有毒殺人。中其毒者。地漿及糞清解之。
宋周密癸辛雜識云。嘉定乙亥歲。楊和王墳上感慈庵僧德明。遊山得奇菌。歸作糜供家。毒發。僧行死者十餘人。德明亟嘗糞獲免。有日本僧定心者。寧死不汙。至膚理坼裂而死。
清吳林吳蕈譜云。鏡水忍可禪師。在寧國山中。一日與僧三四人。食蕈俱中毒。剎那間二便頻遺。身軟口呿。正窘急時。欻有市藥者上山。僧眾言其故。隨以甘草濃煎灌之。同時獲愈。又陽山西花巷有人在一荒墩上。採菌一叢。煮而食之。卒然毒發。膚如琉璃。使人往採蕈處察之。見菌叢生如故。即掘見一古塚。滿中是蛇。即以甘草煎湯啜之。尋愈。故余每於臘月中糞坑內。浸甘草人中黃。以治蕈毒。及天行疫毒。伏氣熱病。痘科毒甚不能貫漿者。悉有神效。(其法。用甘草為末。將毛竹筒一段。兩頭留節。刮去青皮。節上開一竅。納甘草於中。仍以芭蕉葉柄削針閉竅。浸糞坑中。四十九日。須至立春日取出陰乾。任用。)
食楓樹菌。而笑不止。治之以前方。(樹。笑。並原本作柱哭。今據程本金鑑改之。)
〔程〕弘景曰。楓木上生者。令人笑不止。以地漿解之。
〔鑑〕李彣曰。心主笑。笑不止。是毒氣入心也。
張氏醫說云。四明溫臺間山谷。多生菌。然種類不一。食之間有中毒。往往至殺人者。蓋蛇毒氣所熏蒸也。有僧教掘地。以冷水攪之令濁。少頃取飲者。皆得全活。此方見本草。陶隱居注。謂之地漿。亦治楓樹菌。食之笑不止。俗言食笑菌者。居山間。不可不知此法。案陶谷清異錄云。菌蕈。有一種。食之令人得乾笑疾。士人戲呼為笑矣乎。此間無楓樹。然間有食菌而笑不已者。此豈所謂笑矣乎者耶。
誤食野芋。煩毒欲死。治之方。(〔原注〕以前方。其野芋根。山東人名魁芋。人種芋三年不收。亦成野芋。並殺人。)
〔程〕野芋三年不收。又名梠芋。味辛冷有毒。只可敷摩瘡腫。人若食之。中其毒。土漿。豆汁。糞汁。俱可解也。
本草陶弘景雲。野芋形葉與芋相似。芋種三年不採。成梠(音呂)芋。並能殺人。誤食之。煩悶垂死者。惟以土漿及糞汁大豆汁飲之。則活矣。程注摩敷瘡腫。出於時珍。
蜀椒閉口者有毒。誤食之。戟人咽喉。氣病欲絕。或吐下白沫。身體痹冷。急治之方。(病。肘後。作便。外臺作戟人咽。使不得出氣。便欲絕。肘後。下字無。)
肉桂煎汁飲之。(肘後無肉字)多飲冷水一二升。(肘後多作若外臺同)
或食蒜。(肘後作大蒜)或飲地漿。(肘後云慎不可飲熱殺人)
或濃煮豉汁飲之。並解。(外臺。引肘後云。又急飲酢。又食椒不可飲熱。飲熱殺人。)
〔程〕蜀椒氣大熱。有毒。味辛麻。閉口者毒更甚。辛則戟人咽喉。麻則令人吐下白沫。身體痹冷也。冷水。地漿。豉汁。寒涼能解熱毒。其桂蒜大熱。而肘後諸方。亦云。解椒毒。不知其義。豈因其氣欲絕。身體冷痹而用耶。
〔鑑〕如桂與蒜。皆大辛大熱之物。通血脈辟邪穢。以熱治熱。是從治之法也。
正月勿食生蔥。令人面生遊風。
〔程〕正月甲木始生。人氣始發。蔥能走頭面。而通陽氣。反引風邪。而病頭面。故令生遊風。
案遊風。未詳。千金。頭面風鴟頭酒。治風頭眩轉。面上遊風方。又菊花散。治頭面遊風方。又本事方。知母湯。治遊風攻頭面。或四肢作腫塊。此似指頭風眩運。又千金。面藥門。有治面上風方。即指鼻皰等。此云生遊風。則當是鼻皰面皯粉刺等之謂。
二月勿食蓼。傷人腎。
〔程〕扁鵲云。食蓼。損髓少氣減精。二月木正旺。若食蓼以傷腎水。則木不生。故二月勿食。
三月勿食小蒜。傷人志性。(千金。黃帝云。)
〔程〕小蒜。辛熱有毒。三月為陽氣長養之時。不可食此奪氣傷神之物。
四月八月。勿食胡荽。傷人神。
〔程〕胡荽。葷菜也。辛芳之氣。損人精神。四月心火正旺。八月肺將斂。以心藏神。而肺藏魄。食此走散之物。必能傷神也。
五月。勿食韭。令人乏氣力。
〔程〕韭菜。春食則香。夏食則臭。脾惡臭而主四肢。是以令人乏氣力。
案春香夏臭。出於寇宗奭。
五月五日。勿食一切生菜。發百病。(千金。黃帝云。)
〔程〕五月五日。為天中節。為純陽日。人當養陽以順令節。若食生菜。則伐天和。故生百病。
六月七月。勿食茱萸。傷神氣。(千金。引黃帝。氣下。有起伏氣三字。)
〔程〕六七月。陽氣盡發。吳茱萸辛熱。辛能走氣。故傷神氣。
八月九月。勿食姜。傷人神。
〔程〕八九月。人氣收斂。姜味辛發。食之則傷神也。雲笈七籤曰。九月食生薑。成痼疾。孫真人曰。八九月。食姜。至春多患眼。損筋力。減壽。朱晦庵有秋姜夭人天年之語。謂其辛走氣瀉肺也。
案秋不食姜。令人瀉氣。出於本綱李杲之說。
十月勿食椒。損人心。傷心脈。(千金。黃帝云。案自正月止於勿食椒。外臺引仲景方。)
〔程〕內經曰。九月十月。人氣在心。椒能走氣傷心。故傷心脈。
十一月十二月。勿食薤。令人多涕唾。
〔程〕薤白。氣味冷滑。能引涕唾。非獨十一月十二月然也。
四季勿食生葵。令人飲食不化。發百病。非但食中。藥中皆不可用。深宜慎之。
〔程〕脾王四季。生葵冷滑。非脾所宜。發病之物。藥餌中。皆不宜也。
時病瘥未健。食生菜。手足必腫。(千金引黃帝。必下。有青字。)
〔程〕時病。熱病也。熱病所瘥。而脾胃尚弱。食生菜。則傷脾。故令手足浮腫。
夜食生菜。不利人。
〔程〕夜食生菜。則易停留而難轉化。不利於人也。
十月勿食被霜生菜。令人面無光。目澀心痛腰疼。或發心瘧。瘧發時。手足十指爪皆青。困委。(千金。黃帝云。)
〔程〕道藏云。六陰之月。萬物至此歸根覆命。以待來復。不可食寒冷。以伐天和。生菜性冷。經霜則寒。寒冷之物。能損陽氣。食之能發上證。
素刺瘧論云。心瘧者。令人煩心。甚欲得清水。反寒多。不甚熱。刺手少陰。三因云。病者心煩。欲飲清水。反寒多。不甚熱。乍來乍去。以喜傷心。心氣耗散所致。名曰心瘧。
蔥韭初生芽者。食之傷人心氣。
〔程〕萌芽含抑鬱之氣未伸。食之能傷心氣。
飲白酒。食生韭。令人病增。
〔鑑〕酒多濕。韭性熱。濕熱相合。令人病增。
生蔥。不可共蜜食之。殺人。獨顆蒜彌忌。
〔程〕孫真人曰。蔥同蜜食。令人利下。獨蒜。氣味辛臭。與蜜更不宜也。
案本草思邈曰。燒蔥同蜜食。壅氣殺人。又云。大蒜。合蜜食殺人。
棗。合生蔥食之。令人病。
〔程〕棗與蔥食。令人五臟不和。
〔鑑〕此義未詳。
生蔥。和雄雞。雉。白犬肉食之。令人七竅經年流血。
〔鑑〕李彣曰。此皆生風發火之物。若合食則血氣更淖溢不和。故七竅流血。
食糖蜜。後四日內。食生蔥韭。令人心痛。(韭。趙作蒜。)
〔程〕蜜。與蔥韭蒜。皆相反。雖食蜜後四日內。尤忌之。相犯仍令人心痛。
千金黃帝云。食生蔥。即啖蜜。變作下利。食燒蔥。並啖蜜。擁氣而死。案糖。說文飴也。方言。餳謂之糖。明是糖與蜜各別。程金鑑。言蜜。而不及糖何。
夜食諸姜蒜蔥等。傷人心。
〔程〕人之氣。晝行於陽。而夜行於陰。夜食辛物。以擾乎陽。則傷上焦心膈之陽氣也。
蕪菁根。多食。令人氣脹。(千金同。)
〔程〕蕪菁。即蔓菁也。多食動氣。
案多食動氣。出於宗奭。
薤。不可共牛肉作羹食之。成瘕病。韭亦然。(千金。黃帝云。)
〔程〕薤韭牛肉。皆難克化之物。積而不消。則為癥瘕。
蓴多食。動痔疾。(食。原本。沈。作病。非。今改之。千金同。)
〔程〕李廷飛曰。蓴性滑。故發痔疾。
〔鑑〕滑而易下。故發痔疾。
野苣。不可同蜜食之。作內痔。(千金。引黃帝。無內字。本綱。引本經。作肉痔。)
〔程〕野苣。苦蕒也。性苦寒。能治痔。與蜜同食。復生內痔。物性相忌。則易其性也。
白苣。不可共酪同食。作䘌蟲。(千金。引黃帝。無䘌字。)
〔程〕白苣苦寒。乳酪甘寒。合食停於胃中。則生蝕䘌。
時珍云。白苣處處有之。似萵苣而葉色白。折之有白汁。四月開黃花。如苦蕒結子。
黃瓜。食之發熱病。
〔程〕黃瓜。動寒熱虛熱。天行熱病後。皆不可食。(案此注本孟詵。)
案藏器曰。胡瓜北人避石勒諱。改呼黃瓜。至今因之。而今此稱黃瓜。則避石勒諱之說。難信歟。
葵心。不可食。傷人。葉尤冷。黃背赤莖者。勿食之。
〔程〕葵心有毒。其葉黃背赤莖者。亦有毒。不可食。
案弘景雲。葵葉尤冷利。不可多食。葵心。此猶蓴心。桃葉心之心。謂葵菜嫩心也。
胡荽。久食之。令人多忘。(千金同。)
〔程〕胡荽。開心竅傷神。久食之。故令人多忘。
病人。不可食胡荽及黃花菜。
〔鑑〕胡荽。耗氣。黃花菜。破氣耗血。皆病人忌食。
案本綱。黃瓜菜。一名黃花菜。始出於汪穎食物本草。本經所指。未知此物否。
芋。不可多食。動病。(案千金云。動宿冷。)
〔程〕芋難克化。滯氣困脾。(案此注。本於宗奭。)
妊婦。食姜令子余指。
〔程〕余指。六指也。姜形如列指。物性相感也。
博物志云。妊娠啖生薑。令兒多指。
蓼多食。發心痛。
〔程〕孫真人曰。黃帝云。食蓼過多。有毒。發心痛。以氣味辛溫故也。
蓼。和生魚食之。令人奪氣陰咳疼痛。(咳。程金鑑。作核。是。)
〔程〕生魚。鮓之屬。合食則相犯。令人脫氣陰核痛。
〔鑑〕陰核痛。亦濕熱致病耳。
案千金云。黃帝書曰。食蓼過多。有毒發心痛。和生魚食。令人脫氣陰核痛求死。又黃帝云。食小蒜啖生魚。令人奪氣。陰核疼求死。陰核。即陰丸也。
芥菜。不可共兔肉食之。成惡邪病。(千金。黃帝云。)
〔程〕芥菜。昏人眼目。兔肉。傷人神氣。合食必為惡邪之病。
小蒜多食。傷人心力。
〔程〕小蒜。辛溫有小毒。發痼疾。多食氣散。則傷心力。
食躁或躁方。(或。趙徐作式。)
豉。濃煮汁飲之。
〔程〕豉汁。雖能解毒。而躁字有誤。
〔鑑〕食躁或躁者。即今之食後時或噁心。欲吐不吐之病也。故以豉湯吐之。
鉤吻。與芹菜相似。誤食之殺人。解之方。(〔原注〕肘後云。與茱萸食芹相似。。今本肘後。芹。作芥。無茱萸二字。千金引肘後云。鉤吻茱萸食芥。相似。外臺引肘後云。鉤吻與食芹相似。肘後又云。此非鉤吻。)
薺苨(八兩)
上一味。水六升。煮取二升。分溫二服。(〔原注〕鉤吻生地旁無他草。其莖有毛。以此別之。。案此注千金外臺。引肘後。接前與食芹相似為一條。千金云。煮取三升。冷如人體。服五合。日三夜二。凡煮薺苨。惟令濃佳。肘後外臺。無此文。)
案外臺。引肘後又云。此多生籬埒水瀆邊。絕似茶。人識之無敢食。但不知之。必是鉤吻。按本草。鉤吻。一名野葛。又秦鉤吻。乃併入藥用非此。又一種。葉似黃精。唯花黃莖紫。亦呼為鉤吻。不可食。故經方。引與黃精為比。言其形色相似也。本經所謂與芹菜相似者。別是一種。陶氏於本草。則云鉤吻是毛茛。而於肘後。則云此非鉤吻。蓋以蔓生者為鉤吻。以似芹者為毛茛耶。唐本注。已辨其非。當考本草。蓋鉤吻有數種。故古人所說不一者。以其所見各不同也。今以此間所有考之。藤本之外。草本木本黃精葉。及芹葉。凡五種。皆見有俚人誤食中毒者。則知當據各書所論。而辨其物也。若欲強併為一草。則謬矣。
菜中有水莨菪。葉圓而光。有毒。誤食之。令人狂亂。狀如中風。或吐血。治之方。
甘草。煮汁服之。即解。
〔程〕薺苨。甘草。解百藥毒。
蘇敬唐本注云。毛茛。是有毛石龍芮也。百一方云。菜中有水茛。葉圓而光。生水旁。有毒。蟹多食之。案此草生水旁。其毒如莨菪。故名之水莨菪。蘇氏以為毛茛。引百一方。此豈水茛下脫菪字耶。外臺。引肘後亦云。食蟹中毒。或云。是水茛所為。時珍不辨茛莨。作水茛。附於釋名中。恐疏。案莨音浪。茛音艮。云葉圓而有光。則水莨菪。即是石龍芮。而毛茛。葉有毛而無光。
千金。治食莨菪。悶亂如卒中風。或似熱盛狂病。服藥即劇。
飲甘草汁。藍汁。
肘後。療食野葛已死者。
飲甘草汁。但唯多更善。
外臺。備急。療諸藥各各有相解。然難常儲。今但取一種。而兼解眾毒。求之易得者。
甘草。濃煮汁多飲之。無不生也。又食少蜜佳。
千金。甘草湯。主天下毒氣。及山水露霧毒氣。去地風氣瘴癘等毒方。
甘草(二兩)
上一味。以水二升。煮取一升。分服。
春秋二時。龍帶精入芹菜中。人偶食之為病。發時手青腹滿痛不可忍。名蛟龍病。治之方。(青。原本作背。今據趙本及證類本草改之。)
硬糖(二三升。千金云服寒食餳三斗大驗)
上一味。口兩度服之。吐出如蜥蜴三五枚瘥。
〔程〕芹菜。生江湖陂澤之涯。蛟龍雖云變化莫測。其精那能入此。大抵是蜥蜴虺蛇之類。春夏之交。遺精於此故耳。且蛇嗜芹。尤為可證。按外臺秘要云。蛟龍子。生在芹菜上。食之入腹。變成龍子。須慎之。飴粳米杏仁乳餅煮粥食之。吐出蛟子。大驗。仲景用硬糖治之。余考之本草。並無硬糖。當是粳米飴糖無疑。二物味甘。甘能解毒故也。(金鑑同。案程所引外臺文。並無考。詳見下。)
案劉熙釋名云。糖之清者曰飴。形怡怡然也。稠者曰餳。強硬如錫也。時珍云。古人寒食多食餳。故醫方亦收用之。明硬糖。即是餳。程注殆妄矣。
千金云。開皇六年。三月八日。有人食芹得之。其人病發。似癲癇。面色青黃。因食寒食餳過多。便吐出狀似蛟龍。有頭有尾。
外臺。廣濟。療蛟龍病。三月八月。近海及水邊。因食生芹。為蛟龍子生在芹菜上。食入人腹。變成龍子。須慎之。其病發似癲。面色青黃。少腹脹。狀如懷妊。宜食寒食餳方。
寒食粥餳三升。日三服之。吐出蛟龍。有兩頭及尾。開皇六年。又賈橋有人。吃餳吐出蛟龍。大驗。
醫說云。古有患者。飲食如故。發則如癲。面色青黃。小腹脹滿。狀如妊孕。醫者診其脈。與證皆異。而難明主療。忽有一山叟曰。聞開皇六年。灞橋有人。患此病。蓋因三月八日。水邊食芹菜得之。有識者曰。此蛟龍病也。為龍游於芹菜之上。不幸食之而病也。遂以寒食餳。每劑五合。服之數劑。吐出一物。雖小但似蛟龍狀。而有兩頭。其病者依而治之獲愈。(出名醫錄。)
食苦瓠中毒。治之方。
黍穰(黍原本作黎今依程本金鑑及肘後外臺改之案穰禾莖也黎何有穰其訛明矣)
煮汁。數服之解。(肘後。外臺。作飲濃汁數升。)
〔程〕苦瓠。匏也。詩云。匏有苦葉。國語云。苦匏不材。於人共濟而已。此苦瓠也。黍穰。能解苦瓠毒者。風俗通云。燒穰可以殺瓠。或云種瓠之家。不燒穰。種瓜之家。不燒漆。物性相畏也。人食苦瓠過分。吐利不止者。以黍穰汁解之。本諸此。(程注本於時珍)
蘇敬云。服苦瓠過分。吐利不止者。以黍穰灰汁解之。
扁豆。寒熱者不可食之。(本草。引弘景。)
〔鑑〕扁豆。性滯而補。如患寒熱者忌之。
久食小豆。令人枯燥。
〔程〕小豆。逐津液利小便。津液消減。故令肌膚枯燥。
千金云。赤小豆。不可久服。令人枯燥。
食大豆屑。忌啖豬肉。(屑。原本作等。今據徐程及千金改之。)
〔程〕大豆壅氣。豬肉滯膈。故忌之。小兒十歲以下。尤忌。
千金云。大豆黃屑。忌豬肉。小兒以炒豆豬肉同食。必壅氣致死。十有八九。十歲以上不畏也。
大麥久食。令人作㿍。(沈作癬。)
〔程〕大麥下氣。久食令手足痿弱。而懈惰。
〔鑑〕李彣曰。㿍。疥同。蓋麥入心。久食則心氣盛。而內熱。內經曰。諸瘡瘍皆屬心火。故作㿍。
案㿍。字典。俗疥字。而農家多常食大麥。未盡患疥。李注不可從。孟詵云。暴食似腳弱。為下氣故也。程則本此。
白黍米。不可同飴蜜食。亦不可合葵食之。
〔程〕黍米。令人煩熱。飴蜜令人中滿。故不可同食。黍米合葵食。成痼疾。亦不可合食。
千金。黃帝云。五種黍米。合葵食之。令人成痼疾。
荍麥麵。多食之。令人發落。
案本綱蕎麥。一名荍(音翹)麥。千金。黃帝云。蕎麥作麵。和豬羊肉熱食之。不過八九。頓作熱風。令人眉須落。又還生仍稀少。涇邠以北。多患此疾。今蕎麥麵。人多食之。未有發落者。此必脫和豬羊肉等字。程金鑑並云。蕎字有誤。當詳之。蓋失考耳。
鹽多食。傷人肺。
〔程〕鹽。味鹹。能傷腎。又傷肺。多食發哮喘。為終身痼疾也。
千金云。鹽不可多食。傷肺喜咳。令人色膚黑損筋力。
食冷物。冰人齒。
食熱物。勿飲冷水。
〔鑑〕寒熱相搏。脾胃乃傷。
飲酒。食生蒼耳。令人心痛。
〔鑑〕酒性純陽。蒼耳味苦有毒。苦先入心。飲酒以行其毒。故心痛。
夏月大醉。汗流。不得冷水洗著身。及使扇。即成病。
〔程〕夏月大醉。汗流浴冷水。即成黃汗。扇取涼。即成漏風。
飲酒。大忌灸腹背。令人腸結。(程金鑑。無忌字。)
〔程〕毋灸大醉人。此灸家所必避忌也。
資生經。下經云。灸時不得傷飽大飢飲酒。
醉後勿飽食。發寒熱。
〔鑑〕醉則肝膽之氣肆行。木來侮土。故曰勿食飽。發寒熱。
飲酒食豬肉。臥秫稻穰中。則發黃。
〔程〕飲酒而食肉。則腠理開。臥稻穰中。則濕熱入。是以發黃也。
食飴。多飲酒大忌。
〔鑑〕諺云。酒家忌甘。此義未詳。
凡水及酒。照見人影動者。不可飲之。
〔程〕此涉怪異。宜不可飲。
醋合酪食之。令人血瘕。
〔程〕醋酸斂。而酪黏滯。令作血瘕。
千金黃帝云。食甜酪竟。即食大酢者。變作血瘕。及尿血。
食白米粥。勿食生蒼耳。成走注。
〔程〕白米粥。能利小便。蒼耳子。能搜風。小便利。而食搜風之物。虛其經絡。反致走注疼痛。
〔鑑〕同食成走注病。然必性味不合也。
巢源云。走注候。注者。住也。言其病連滯停住。死又注易傍人也。人體虛受邪氣。邪氣隨血而行。或淫奕皮膚。去來擊痛。遊走無有常所。故名為走注。千金黃帝云。食甜粥。復以蒼耳甲下之。成走注。
食甜粥已。食鹽即吐。
〔程〕甘者。令人中滿。食甜物。必泥於膈上。隨食以鹽。得咸則湧泄也。
犀角箸。攪飲食。沫出。及澆地墳起者。食之殺人。
〔鑑〕抱朴子云。犀食百草及眾木之棘。故知飲食之毒。若攪飲食沫出者。必有毒也。澆地墳起者。此怪異也。故食之殺人。
抱朴子云。蠱之鄉有飲食。以此角攪之。有毒則生白沫。無毒則否。國語云。置鴆於酒。置堇於肉。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韋昭注。墳。起也。又範寧注穀梁云。地賁。賁。沸起也。
飲食中毒煩滿。治之方。(千金。滿。作懣。外臺引千金。)
苦參(三兩) 苦酒(一升半。千金用酒二升半不用苦酒外臺同)
上二味。煮三沸。三上三下。服之吐食出。即瘥。或以水煮亦得。
〔程〕酸苦湧泄為陰。苦參之苦。苦酒之酸。所以湧泄煩滿。而除食毒。
又方。犀角湯亦佳。(肘後附方。引梅師方云。或取煮犀角汁一升。亦佳。)
〔鑑〕中毒煩滿。毒在胃中。犀角。解胃中毒。
千金。治諸食中毒方。
飲黃龍湯。及犀角汁。無不治也。飲馬尿亦良。
貪食。食多不消。心腹堅滿痛。治之方。
鹽(一升) 水(三升)
上二味。煮令鹽消。分三服。當吐出食。便瘥。
〔程〕鹹味湧泄。鹽水以越心腹堅滿。
千金。治霍亂蠱毒。宿食不消。積冷心腹煩滿。鬼氣方。
用極鹹鹽湯三升。熱飲一升。以指刺口。令吐宿食。使盡不吐。更服訖。復飲。三吐乃住。此法大勝諸治。俗人以為田舍淺近法。鄙而不用。守死而已。凡有此病。即須先用之。
礬石。生入腹。破人心肝。亦禁水。
〔程〕礬石。傷骨蝕肉。內用必傷心肝也。礬石得水則化。故亦禁水。
本草吳普云。礬石。久服傷人骨。宗奭云。礬石不可多服損心肺。卻水故也。水化書紙上。干則水不能濡。故知其性卻水也。
商陸。以水服殺人。
〔程〕商陸有大毒。能行水而忌水服。物性相惡而然也。
葶藶子敷頭瘡。藥成入腦殺人。(徐沈並云。成。恐是氣字。程金鑑。作氣。)
〔鑑〕葶藶大寒。雖能敷瘡殺蟲。然藥氣善能下行。則瘡毒亦攻入腦矣。故殺人。
水銀。入人耳及六畜等皆死。以金銀著耳邊。水銀則吐。(徐沈並云。吐。疑是出。)
〔鑑〕水銀大毒。入耳則沉經墮絡。皆能死人。以金銀著耳門。引之則吐出。此物性感召之理。猶磁石之引針也。
苦楝。無子者殺人。
〔程〕苦楝有雌雄兩種。雄者無子。根赤有毒。服之使人吐不能止。時有至死者。雌者有子。根白微毒。可入藥用。案此注本於宗奭。
凡諸毒。多是假毒。以投無知。時宜煮甘草薺苨汁飲之。通除諸毒藥。(案無。原本。作元。無元字形相似。故訛耳。程金鑑。作無。是也。投無。徐沈作損元。不可從。)
〔程〕凡諸毒。多借飲食以投毒。而服毒之人。原自不知。若覺之。則時時煮甘草薺苨湯飲之。以二物能解草石百毒也。
外臺引肘後云。諸饌食。直爾何容有毒。皆是以毒投之耳。既不知是何處毒。便應煎甘草薺苨湯療之。漢質帝食餅。魏任城王啖棗。皆致死。即其事也。
證類本草云。金匱玉函。治誤飲饌中毒者。未審中何毒。卒急無藥可解。只煎甘草薺苨湯服之。入口便活。(案與本經文頗異。故錄備考。)
巢源云。凡人往往。因飲食。忽然困悶。少時致甚。乃至死者。名為飲食中毒。言人假以毒物。投食里而殺人。但其病頰內。或懸壅內。初如酸棗大。漸漸長大。是中毒也。急治則瘥。久不治。毒入腹則死。但診其脈。浮之無陽。微細而不可知者。中毒也。